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高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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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高深在裁判法院被裁定兩項普通襲擊罪,罪名成立。每罪被判刑兩個月監禁,分期執行。現提出上訴,要求推翻定罪。

Case No.HCMA 68/200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1 Feb 200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68/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68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2005年第28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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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高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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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梁紹中

聆訊日期 :2006年2月21日

判案日期 :2006年2月21日

判案書

1.上訴人高深在裁判法院被裁定兩項普通襲擊罪,罪名成立。每罪被判刑兩個月監禁,分期執行。現提出上訴,要求推翻定罪。

2.在上訴理由通知書中,上訴人提出兩點上訴理由:

(1) 第一證人不誠實和不可靠,裁判官沒有理由不拒絕接納他的證供。第一證人的證供在所有重點上,與第二證人的證供完全不相符。 

(2) 由於兩名證人的證供互相矛盾,控方未能毫無疑點證明控罪。

3.兩項罪行同在2005年9月26日發生。兩名被襲擊的受害人都是巴士站站長。他們是控方第一證人和第二證人。控方是倚賴他們的證供去證明控罪。

4.根據第一證人的證供,在事發當日凌晨,上訴人走到證人的更亭,向他投訴有一輛巴士不等候他上車便開車。證人告訴他,時間到巴士就要開出。證人當時是站在更亭外面。上訴人突然用拳頭襲擊他。證人稱,當時第二證人走前來,上訴人亦向他襲擊。事後,上訴人逃去,

5.根據第二證人的證供,他當時在巴士站距離第一證人大概10尺的地方,發覺上訴人與第一證人對罵,他便走上前去看個究竟,後來他看到上訴人襲擊第一證人,他到達第一證人的更亭時,上訴人罵他不是好人,並且用拳頭襲擊他。他向警方報告被襲擊。上訴人其後被截獲及被警方拘捕。

6.兩名證人都受輕傷。上訴人在審訊其間,選擇不作證,亦無傳召證人。不過他在盤問證人時,指當時他向證人投訴巴士服務,但證人辱駡他,並且出手打他,但他沒有還手。

7.裁判官在考慮過本案的所有證供,兩名證人的證供有矛盾的地方,以及雙方的陳詞後,認爲第一證人不可靠,裁判官不接納他的證供,但裁判官接納第二證人的證供。根據他的證供,裁判官裁定控方已證明兩項控罪。

8.裁判官在他的陳述書稱:他認爲第一證人是故意隱瞞他與上訴人對罵的事實,“無論如何,觀察過他作供時的表現,神情和動態後”,他裁定第一證人不是誠實的證人,因此不相信他的證供。裁判官亦有顧及到他拒絕第一證人的證供會否影響第二證人的證供的可靠性及會否幫助上訴人的案情,他的結論是不會。這表示裁判官亦小心處理證供,避免就他不接納的證據所影響。

9.裁判官在審訊時,有權接納某一名證人的證供而不接納另一名證人的證供,他並且有權接納一名證人的部分證供而不接納其餘的部分。只要他有顧及證供上矛盾的地方,而且認爲這不影響他接納證供的可靠性,就絕對可以依賴這樣的證供去達成他的裁決。本席認爲裁判官在本案正是依從這兩個原則去處理證供。根據他接納第二證人的證供,裁判官裁定上訴人兩項罪名都成立的裁決,並無犯錯,亦不是不安全或不穩妥。

10.本席駁回上訴。

  (梁紹中)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政府律師馮美琪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