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淞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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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控一項危險駕駛罪,經審訊後,被裁定危險駕駛罪,罪名不成立,但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上訴人被判罰款$1,500。上訴人現針對定罪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1228/200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8 Feb 200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1228/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5年第1228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2005年第154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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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王淞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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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梁紹中

聆訊日期:2006年2月28日

判案書日期:2006年2月28日

判案書

1.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控一項危險駕駛罪,經審訊後,被裁定危險駕駛罪,罪名不成立,但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上訴人被判罰款$1,500。上訴人現針對定罪提出上訴。

2.控方第一證人是一名的士司機。在案發當日,他駕駛的士尾隨上訴人駕駛的私家車。當時上訴人的汽車以時速10公里慢慢行走,並且時開時停多次,證人因此亦需要以慢速和時開時停的方式駕駛的士。

3.到了一個交通燈位時,上訴人的汽車停在紅燈前,證人的的士亦相繼停在上訴人汽車後面。綠燈亮起後,上訴人開車向前約一個車位,當時時速大概是20公里,他突然刹車停下,而證人因收制不及,撞到上訴人汽車的後面,車輛有輕微損壞。

4.第一證人稱當時馬路上沒有行人橫過馬路,但他承認他不能避免撞車是他沒有預期上訴人的汽車會在交通燈口前刹車。他亦同意事發該處是近廣場出口,有車出入,及通常有人橫過馬路。

5.第二證人稱,他當時見到上訴人的汽車後面是第一證人的的士,他見到上訴人的汽車時開時停共有三次,在最後一次,上訴人突然刹車,第一證人的的士便撞到上訴人的汽車後面。他稱當時他見不到有人走出馬路,又見不到有車從廣場駛出。但他同意他不肯定有沒有車從廣場出口等候駛出馬路。他是聽到刹車聲才留意到第一次的停車。

6.上訴人沒有作證,但有傳召證人。他的證人稱當時她是上訴人車内的乘客,坐在上訴人的左面。由於當時上訴人汽車前面有其他汽車慢駛,而且時開時停,因此上訴人的汽車也隨著慢駛和時開時停。當他們駛到廣場出口時,有汽車要駛出,上訴人的車便停下來,然後讓其他車輛先駛出。當駛到交通燈位時,交通燈是綠色,有途人橫過馬路,上訴人把車停下來,但被後面的的士撞到尾部。

7.裁判官認爲根據第一證人和第二證人的證供及現場的圖片,控方未能證明上訴人的“時開時停”的駕駛方式,是危險駕駛,他認爲上訴人時開時停,是向當時其他道路使用者讓路。

8.裁判官認爲上訴人證人的證供與上訴人的警誡詞的内容不相符,所以上訴人的證人證供不可信。

9.雖然上訴人的警誡的證供是控方證據的一部分,但上訴人在該證供稱他因爲見到有小孩子追逐,走出馬路,他於是就收慢及停車剛剛停車就被後面的的士撞到車尾。明顯他的口供沒有承認任何違例駕駛,他的口供所說的不是證據,對控方起不了作用。他在警誡詞口供所講與他的證人在庭上所講的證供出入不大。裁判官以此為依據拒絕接納上訴人證人的口供,是被受質疑。本席認為此案是未能被控方證明毫無疑點,因此定罪有不穩妥的地方。本席接納上訴,將定罪擱置,發還罰款。

  (梁紹中)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譚思樂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