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歐陽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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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歐陽錦源經審訊被裁判官裁定一項在公衆地方吐痰罪名成立,違反《公眾衞生及巿政條例》下制訂的《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例》(第134BK章)第8A(1)及第23(1)(a) 條,判處罰款3,000元及訟費700元,合共3,700元。上訴人不服定罪及判罰,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1215/200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5 Feb 200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1215/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及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5年第1215號

(原官塘裁判法院案件2005年第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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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歐陽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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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2006年2月15日

判案日期:2006年2月15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歐陽錦源經審訊被裁判官裁定一項在公衆地方吐痰罪名成立,違反《公眾衞生及巿政條例》下制訂的《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例》(第134BK章)第8A(1)及第23(1)(a) 條,判處罰款3,000元及訟費700元,合共3,700元。上訴人不服定罪及判罰,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控方證人為食環署助理小販管理主任。事發當晚10時30分在案發現場巡邏,目睹上訴人向地吐痰。控方證人截停上訴人,表露身份,指着地上的痰涎,指出上訴人違反法例,要作出檢控。當時上訴人要求給一次機會,並解釋說他的喉嚨卡了魚骨,趕看醫生。其後,證人要求上訴人用紙巾將地上的痰涎包裹,再丟入垃圾桶。控方証人指出現場有足夠街燈照明。

辯方案情

3.上訴人說案發當晚,他因喉嚨卡了魚骨,趕往雜貨舖買醋並看醫生。他當時用手掩着嘴巴咳嗽。被截停時,控方証人已經過他處,從後方走向他前面,將他截停。他指當時沒有吐痰,只是咳嗽,完全是控方証人冤枉。他亦否定指出吐痰位置,亦沒有被叫用紙巾將痰涎包裹。

4.上訴人說他平時做義工勸喻老人家不要隨地吐痰,自己又怎會吐痰。

裁判官的理由

5.裁判官提醒自己上訴人沒有定罪紀錄,作出適當的法律指引。裁判官亦指出沒有因為控方證人的公職身份對其證據作有利的考慮。

6.裁判官認為控方證人證供直接、清楚,詳細講述案情,盤問下不被動搖。因此信納控方證人的證供。

7.裁判官不接納上訴人的證供,指出上訴人盤問控方證人時與作證時,就控方證人有沒有指出他吐痰在地上,前後矛盾。

8.裁判官提醒自己雙方各執一詞,儘管她不接納被告人的供述,仍緊記舉證責任在於控方。裁判官在毫無疑點下,信納控方證人目睹被告人在案發現場吐痰。

上訴理由

9.書面上訴理由只包括概括理由。在庭上,上訴人嘗試重述案情,對一些細節,例如吐痰的實際位置,兩人經遇之位置,及燈光是否因有貨車阻擋而不明亮,提出質疑。上訴人亦質疑控方證人延誤15分鐘等同事到來,再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的做法。

考慮

10.本席考慮到案中證據,控方證人版本並無任何潛在不可能性,裁判官結論亦非無證據支持或出乎常理。本席認為裁判官向自己發出的指引,考慮週詳,並沒有任何犯錯。因此,本席將針對定罪的上訴駁回。

針對判刑的上訴

11.上訴人在庭上指出,他針對判刑上訴,其實是因不服定罪。他指出,若果有做,是願意支付罰款的。基於針對定罪的上訴被駁回,因此,針對判刑的上訴亦被駁回。

  (馮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冼佩霞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