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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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認罪後,被主任裁判官裁定一項「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115 章《入境條例》第38(1)(b) 條;被判24 個月監禁。上訴人就判刑不服,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96/200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96/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96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2006年第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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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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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06年3月9日

裁決日期:2006年3月9日

判 案 書

背景

1.上訴人認罪後,被主任裁判官裁定一項「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115 章《入境條例》第38(1)(b) 條;被判24 個月監禁。上訴人就判刑不服,提出上訴。

罪情

2.案情顯示,在本年1 月9 日凌晨約1 時37 分,警務人員在落馬洲邊境,透過熱能探測器,得知有人正在橫渡深圳河非法入境,乃加強監視和進行搜捕。其後警員截停上訴人。上訴人自稱非法入境及希望被送返內地。被捕時,上訴人提供一個虛假的姓名。經查核後,警方得知上訴人的真實姓名和刑事紀錄,乃將他拘控。

上訴理由

3.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由指判刑太重。他說當時他剛渡河便被拘捕,並表示他須要回鄉處理一些事務。他親自撰寫了一封信交予本席,內容如下 :他對以前所犯的錯感到後悔,現時很想自殺;他下定決心要前往西藏出家做喇嘛;他發誓以後就算餓死也不會再來港,他請求本席幫助他,將刑期遞減。

判刑理由

4.主任裁判官的判刑理由書如下 :

3. 上訴人現年37 歲,一向在深圳居住,沒有穩定職業,一向以拾荒維生。他自稱患有肺病,表示希望得到輕判,得以[盡]快被送返內地。
  4. 他的刑事紀錄實在令人失望。在1996 年至2003 年期間,他共有七次定罪紀錄,全部涉及非法留港罪,其中更包括盜竊和搶劫罪。
  5. 根據女皇訴蘇文勁及其他人案 [1989] 1 HKLR142,被告人的非法入境的前科,是構成加重刑罰考慮的一項因素。上訴人過去重[複]干犯與本案相同的罪行,有關的量刑,由1996 年的3 個月監禁,提高至2003 年的21 個月監禁。他肯定屬於法律上的『慣犯』(repeated offender),可惜的是,過去最高的21 個月監禁,仍未能對上訴人構成阻嚇作用。令人震驚的是,在1996 初至2003 底的約八年間,他被判刑的總數,未扣除因行為良好而得到的寛減,竟然達到十年半!
  6. 明顯地,非更高的量刑不足以警惕和阻嚇上訴人不斷非法來港和逗留。本控罪 (香港法例第115 章〈入境條例〉第38(1)(b) 條) 在裁判法院可被判的最高量刑為3 年監禁。本席考慮以上各項因素後,判處上訴人24 個月監禁。」

裁定

5.本席考慮了主任裁判官非常詳盡的判刑理由和上訴人所提出的上訴理由,裁定無任何理據指裁判官的裁定有任何犯錯之處、或刑罰是過份嚴苛。倘若上訴人真的有決心出家做喇嘛,他可在服刑完畢後實行;惟他的決定,並不足以構成令本席將一個恰當刑期扣減的理由。

6.本席下令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張慧玲)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政府律師潘藹蓮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