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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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認罪後,被主任裁判官裁定一項「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115 章《入境條例》第38(1)(b) 條;被判24 個月監禁。上訴人就判刑不服,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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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96/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96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2006年第73號) ------------------------------
------------------ 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06年3月9日 裁決日期:2006年3月9日 判 案 書 背景 1.上訴人認罪後,被主任裁判官裁定一項「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115 章《入境條例》第38(1)(b) 條;被判24 個月監禁。上訴人就判刑不服,提出上訴。 罪情 2.案情顯示,在本年1 月9 日凌晨約1 時37 分,警務人員在落馬洲邊境,透過熱能探測器,得知有人正在橫渡深圳河非法入境,乃加強監視和進行搜捕。其後警員截停上訴人。上訴人自稱非法入境及希望被送返內地。被捕時,上訴人提供一個虛假的姓名。經查核後,警方得知上訴人的真實姓名和刑事紀錄,乃將他拘控。 上訴理由 3.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由指判刑太重。他說當時他剛渡河便被拘捕,並表示他須要回鄉處理一些事務。他親自撰寫了一封信交予本席,內容如下 :他對以前所犯的錯感到後悔,現時很想自殺;他下定決心要前往西藏出家做喇嘛;他發誓以後就算餓死也不會再來港,他請求本席幫助他,將刑期遞減。 判刑理由 4.主任裁判官的判刑理由書如下 :
裁定 5.本席考慮了主任裁判官非常詳盡的判刑理由和上訴人所提出的上訴理由,裁定無任何理據指裁判官的裁定有任何犯錯之處、或刑罰是過份嚴苛。倘若上訴人真的有決心出家做喇嘛,他可在服刑完畢後實行;惟他的決定,並不足以構成令本席將一個恰當刑期扣減的理由。 6.本席下令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控方:由律政司政府律師潘藹蓮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