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LDBM 000159/2005 on BabelCite. This Lands Tribun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1 March 2006.
1. 第十一答辯人(“下稱 萬豪 ”)是前任經理人,根據 建築物管理條例 附表7第8(b)段的規定,離任時須把指定文件送交法團,這點雙方沒有爭議。審訊前5天黃法官批淮申請人修訂申索書,向 萬豪 索取一些文件,到開審時還有爭議的只剩下两類文件:(1) 萬豪 管理熙華大厦時的有關總帳,(2)銀行對帳表格。其他本來要求 萬豪 退還款項的申索,因黃法官不批淮加入,所以與案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