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昆明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84/2006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3 February 2006.
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票控一項「在公衆地方棄置扔棄物」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
HCMA 84/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84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定額罪款(公眾地方潔淨罪行) 傳票2005年第104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6年2月23日 判案日期 : 2006年2月23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票控一項「在公衆地方棄置扔棄物」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控方案情來自一名控方證人,一名食環署助理小販管理主任。在案發當日下午約2時20分,控方證人穿著制服當值巡邏,當他巡經案發現場時,看見在他前方相隔約2米的上訴人,站在一個水果檔前,正面向檔口內,在試食荔枝;證人指他目睹上訴人用右手剝脫其左手持著的一顆荔枝的荔枝殼,並用右手將已剝脫的一小塊荔枝殼順手扔棄在其右側相隔約2至3呎的地面,再用左手將已經被剝了部份殼的荔枝,推壓出包裹著荔枝殼的荔枝肉、並放進口內;隨即,再用左手將剩餘的荔枝殼,丟棄在其左側相隔約0.2米的膠桶內。當時,證人亦留意到在上訴人的正後方約3米處有一個垃圾桶。 3.控方證人觀察了約4至5秒後,看見上訴人繼續在檔口內與一名女職員傾談,並無意識拾回已經丟棄在地面的荔枝殼;有見及此,證人上前截停上訴人,表露自己的身份及向他出示委任證,指出上訴人棄置荔枝殼的行為已違反了清潔法例,並問上訴人的年歲。上訴人回應稱他只丟了一點兒,要求證人給他一次機會;證人拒絕上訴人的要求,要求上訴人出示他的身份證。上訴人最終提交了身份證予控方證人。控方證人跟着填寫定額罰款表格,親自向上訴人解釋關於定額罰款條例後,便將通知書及身份證交予上訴人。 4.控方證人指當天天氣晴朗,在他留意上訴人的期間,視線並沒有受任何物體阻礙。證人在作供時,上訴人亦有盤問證人。上訴人向證人指稱他當時手中仍有荔枝殼,他亦有給證人看,亦指他沒有丟棄荔枝殼,證人當時否認。上訴人亦指當時的定額罰款通知書不是證人交給他的,而是證人的一名女同事交給他的,證人亦否認這說法。 5.控方證人作供後,上訴人選擇作供。上訴人的口供指他當日在案發地點是有試食荔枝,但沒有丟棄荔枝殼。上訴人指控方證人當時穿著制服向他查問及要求他出示身份證,並問他的年齡。上訴人表示他當時出於善意及好心,交出他的身份證,直至他在證人處收到定額罰款通知書時,他才察覺到事態嚴重。 6.上訴人在否認他有丟棄荔枝殼時,亦指出控方證人在檔口前沒有提出要檢控他,亦沒有出示他的委任證。他是被控方證人帶到附近的一個街口,證人遇見一位女同事,而該名女同事將罰款通知書交給上訴人。上訴人指他曾經向控方證人反駁否認他有丟垃圾,亦指控方證人胡言一片。 7.裁判法官在作證據上的分析時,適當地提醒自己控方的舉證責任,而辯方毋須證明任何案情。裁判法官亦得悉上訴人沒有任何與本案有關的定罪紀錄。她小心衡量及分析控方證人的口供,亦考慮了控方案情是否存有「內在或然性」,並提醒自己在衡量證供時,控方只有一位證人,更須嚴謹考慮有關控方證人目擊上訴人棄置荔枝殼的證供是否符合一個良好的質素。 8.因此,裁判法官在她的裁斷陳述書的第15段列出她認為是要考慮的主要重點,亦考慮到有關檢控法例,裁判法官認為這是一個各執一詞的案件,所以她要小心考慮每個證人的口供。在分析控方證人的口供後,她認為控方證人是一位誠實,可靠的證人。當裁判法官考慮上訴人的口供時,她拒予信納。因為上訴人指證人當時向他查問年齡時,證人並沒有出示證件。裁判法官指控方證人當時穿著制服,在查問上訴人的年齡時,上訴人指控方證人要求他出示身份證,上訴人出自「善意」心態出示身份證,裁判法官指這是不合情理,她認為上訴人所說的當時案發情形是難以致信。所以,在這情況下,裁判法官認為控方證人是一個可靠及可信的證人,因此,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裁定控方已成功地舉證上訴人觸犯了控罪。 9.上訴人於上訴聆訊時沒有律師代表,自行作辯,上訴人再次指出他是無辜,過往並沒有犯事,控方證人是砌詞及說謊。 10.本席已向上訴人解釋上訴不是重審,因此,本席會着重於裁判法官有沒有適當地考慮及分析證供,在定罪時有沒有出錯。上訴人提及他當時想傳召兩位證人,但最終沒有,因兩位證人不便到法庭。這是對上訴沒有幫助的,因裁判法官最終都是沒有聽到其他證人的口供。 11.本席亦已提及裁判法官有考慮及分析上訴人所作的口供,在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中的第10至12段已詳細敍述上訴人的口供及她的分析。本席亦已閱讀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認為裁判法官在審訊時已作出了詳盡及仔細的分析才作出定罪的結論。 12.本席認為裁判法官在定罪結論上並沒有出錯,所以沒有足夠理由推翻定罪,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由律政司政府律師譚思樂代表答辯人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