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000280/2005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2. 申請人被控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212 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 17(a) 條。經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慶偉審訊後,申請人被裁定罪名成立及被判處 4 年監禁。申請人原本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但他於 2005 年 12 月 20 日提交通知書放棄針對定罪的申請,現只是就刑期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