鑽富財務公司 訴 陳申及另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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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蘇大律師,我就決定落一個命令就暫緩執行,個理由就因為佢而家喺度上訴,佢上訴就雖然成功嘅機會未必係好大,但係今日唔係話決定上訴嘅日子,但係如果萬一佢上訴贏咗嘅話,畀咗層樓你呢,如果你賣咗嘅話呢,佢上訴都係冇得補救。當然,你話就你哋肯向法庭保證,收番樓就暫時唔賣住,直至到嗰個上訴終極為止。

Case No.CACV 376/2005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4 Mar 200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376/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件2005年第376號

(原本案件編號: 高等法院雜項案件1999 年第1036號)

原告人 鑽富財務公司  
   
第一被告人 陳申  
第二被告人 黃惠華  
第三被告人 方清蓮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鄧國楨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6年3月24日

判決書日期:2006年3月24日

1.蘇大律師,我就決定落一個命令就暫緩執行,個理由就因為佢而家喺度上訴,佢上訴就雖然成功嘅機會未必係好大,但係今日唔係話決定上訴嘅日子,但係如果萬一佢上訴贏咗嘅話,畀咗層樓你呢,如果你賣咗嘅話呢,佢上訴都係冇得補救。當然,你話就你哋肯向法庭保證,收番樓就暫時唔賣住,直至到嗰個上訴終極為止。

2.但係聽陳生講佢而家喺嗰度住,你就講呢,至少你哋執達吏去派嗰陣時佢喺度,所以喺咁嘅證據底下,我唔能夠就抹煞咗佢喺嗰度住個情形。所以如果係咁嘅話呢,因為上訴已經可以好快脆聽,如果早喺一個月、兩個月趕咗佢出嚟,都係於事唔係好大嘅--即係差唔所於事無補,平衡兩方面同埋利害起見,我覺得或者都係就算話係收樓嗰部分,都應該係暫時唔好執行住,但係我相信就我應該就落一個指令,呢個上訴就係盡快聽,同埋我相信應該一個鐘頭就聽完,所以你哋應該盡快去搵個日子嚟聽呢個上訴。

3.Stay of writ of possession and the execution of the order of Master de Souza of 10th August 2004 until after determination of the appeal or further order.

4.Costs of the application to be in the cause of the appeal.

5.今日個訟費就依據上訴個決定嚟決定。

  (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原告人:由戴思華,麥家榮律師行轉聘蘇啟昌大律師代表、無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