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onny Corporation Ltd 訴 Maxford Garments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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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 (“P”) 向被告人 (“D”) 申索貨款,D指P的貨物質素不達標準及延誤貨期,要求以相關損失抵銷貨款並向P提出反申索。

Case No.DCCJ 1609/200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6 May 200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J 1609/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案件 2003 年第 160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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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ONNY CORPORATION LIMITED 原告人
   
  MAXFORD GARMENTS LIMITED 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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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潘兆童法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6年5月15-16日

頒下判案書日期:2006年5月16 日

 

 

判案書

 

1.原告人 (“P”) 向被告人 (“D”) 申索貨款,D指P的貨物質素不達標準及延誤貨期,要求以相關損失抵銷貨款並向P提出反申索。

2.D缺席審訊,本席注意到法庭已向D的註冊地址發出聆訊通知書,所以決定在D缺席之下進行審訊。

3.D在證人口供中沒爭議曾向P購買相關貨品,即總共21,493碼布料。但D指布料質素不達標準及貨期延誤,致D要以飛機運送製成品給買家和使該買家取消其中一張合約,對D做成損失。

4.在此案中,D有責任向法庭證明P的貨物質素不達標準,但D並沒有提供任何專家證據給法庭考慮。此外,D亦要證明它聲稱所受的損失,包括飛機運送的費用,D亦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

5.代表P的侯先生在庭上作供,本席在參考了D存檔的證人口供後認為沒有任何理由不相信他的證供,本席完全信納他的證據。

6.因此,本席裁定P申索得值,及撤銷D的反申索。D須向P支付HK$370,080.50及利息,利息由2003年3月21日開始以年息10.711%計算,直至全數支付為止。

7.本案訟費歸P,若雙方就數額不能達成協議,交由聆案官評定。

  (潘兆童)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出席人士:

原告人出席,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