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汪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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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承認一項《未獲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罪。上訴人當時有當值律師代表的情況下而承認控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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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265/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265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案件2006年第26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6年5月16日 裁判書日期 : 2006年5月16日 判案書 1.上訴人在裁判法院承認一項《未獲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罪。上訴人當時有當值律師代表的情況下而承認控罪的。 2.裁判法官在考慮案件的情形及上訴法庭的案例後,判上訴人入獄12個月。 3.被判入獄12個月後,上訴人在沒有律師代表的情況下,向裁判法院提出判刑的覆核。由於上訴人沒有律師代表,所以法庭建議他申請當值律師計劃的服務,要求律師代表。同日下午,上訴人成功獲取當值律師計劃的服務,並由律師陪同出席。上訴人向裁判法官提出將他的認罪改為不認罪去推翻他的定罪。代表上訴人的律師指出,他考慮過上訴人的指示後,不會提供代表上訴人推翻定罪聆訊的服務。因此,法庭批准上訴人更改申請的內容,並將案件押後三天。法庭亦批准當值律師終止代表上訴人。 4.在推翻定罪的聆訊時,上訴人提及他當時並沒有非法入境,他只是剛由羅湖火車站步行入香港,目的是找尋朋友,他並提出他被發現的地方並不屬於香港的範圍。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在認罪時,他已經有機會索取法律意見,才向法庭認罪。上訴人則指出他被警方人員誤導,對他說如果承認控罪便可以被遣返回。因此,他聽取警務人員的說話,雖然他認為自己並沒有非法入境,亦向法庭認罪。 5.裁判法官聆聽上訴人的理由後,裁定上訴人的認罪答辯清晰明確,絕不含糊;以及他所承認的事實,清楚及充分支持有關控罪。裁判法官亦裁定上訴人認罪,並非他人誤導而作出,而是他自發的意願。裁判法官亦考慮上訴人被捕的地點的確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範圍,所以上訴人在這方面沒有錯誤被定罪。因此拒絕上訴人要求推翻定罪的申請,維持原判。 6.裁判法官在有關判刑方面,在他的裁斷陳述書第17頁已經清楚描述。上訴人現年29歲,他希望來香港的目的是找尋在香港的姐姐,又找尋他的朋友來支持他的投資計劃。上訴人在1997年至1999年共有四次違反逗留條件的紀錄,因此曾被判監禁。上訴人亦曾經2次向入境處人員提供虛假陳述及一次使用偽造旅遊證件。 7.裁判法官考慮上訴庭案例女皇訴蘇文勁及其他人一案。認為非法入境罪認罪後一般量刑應為15個月監禁,但裁判法官考慮到上訴人只在邊境地區短暫逗留,所以判上訴人入獄12個月。 8.本席認為裁判法官判上訴人入獄12個月,其實已經相當寬容,裁判法官在這方面並沒有出錯。至於上訴人在定罪上訴聆訊時,他只是重覆在他在申請覆核時對裁判法官所說的理由,本席認為裁判法官已經詳細考慮了上訴人的覆核申請,而最後不接納申請是正確的。本席認為沒有足夠理由推翻上訴人的定罪,因此上訴被駁回。至於刑罰方面,正如本席較早前所說,本席認為裁判法官在刑罰方面亦沒過重的現象,更是寬容地對待上訴人,所以關於刑罰方面的上訴亦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 : 由律政司曾譪琪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