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就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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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認罪後被裁定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成立,即內含2.84 克海洛英鹽酸鹽的5.69 克混合劑,違反香港法例第134 章《危險藥物條例》第8(1)(a) 及 (2) 條,處入獄16 個月。上訴人不服,現就判刑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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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183/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183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5年第7600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6年5月12日 裁決日期:2006年5月12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經認罪後被裁定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成立,即內含2.84 克海洛英鹽酸鹽的5.69 克混合劑,違反香港法例第134 章《危險藥物條例》第8(1)(a) 及 (2) 條,處入獄16 個月。上訴人不服,現就判刑提出上訴。 2.獲承認的案情指上訴人在油麻地炮台街上形跡可疑,被警員截查後搜出涉案的二十五 小包毒品。警誡下,他表示毒品是自用的。 3.下面是裁判官對是次判刑所提供的理由,原文見裁判官書面判詞 (只節錄相關的部份) :
4.今天,上訴方的投訴祇有一個,就是18 個月的量刑基準過高。他們甚至不爭議因販運的潛在風險而上調的6 個月。 5.對於上訴方所指,答辯方並不反對。答辯方同意,本案若以12 個月作起步點,會較為合適。 6.本席在小心考慮後認為,答辯方的立塲公平可取。 7.本席的最大關注是,裁判官是否應以當時人為慣犯而把量刑基準推至最高。誠然,本案上訴人有四次與毒品有關的定罪紀錄,但最後一次已為1999 年。此外,癮君子有類似紀錄的,大不乏人,動轍有十多二十項藏毒前科者也見怪不怪。 8.事實上,裁判官援引的Mok Cho Tik一案 (見上),涉及的毒品為本案的5.5 倍,而且被告亦有一次與毒品有關的前科,可上訴庭卻認為18 個月的起步點已是合適。至於涉及與上訴人的前科相若,但毒品數量遠較本案為大的案例,上訴方能提出來的也有好幾個。 9.總括而言,本席認為,18 個月的起步點實在過重,應下調至12 個月,但因潛在風險而上調的6 個月不變,之後再因認罪扣減三份一。換言之,上訴人最終的應得刑期為12 個月。
控方:由律政司副首席政府律師張維新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由法律援助署委託鄭明斌大律師代表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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