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貞觀香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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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控一項售賣食物,而其物質與購買人所要求的食物所具有者不符,致對購買人不利罪,違反第132章“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第52(1)及150條,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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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257/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257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05年第10041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6年5月22日 裁判書日期:2006年6月9日 判案書 1.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控一項售賣食物,而其物質與購買人所要求的食物所具有者不符,致對購買人不利罪,違反第132章“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第52(1)及150條,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控方第一證人以外賣自取形式,從仙跡岩沙田分店購買一盒特式小食(“花枝丸”)回家享用。進食時,首證人發覺花枝丸表皮過焦,故把表層嚙去,只吃花枝丸心部,期間,他發現一金屬線條夾雜於花枝丸中,首證人深感噁意。翌日,他向食環署投訴。在檢驗後,食環署確定食物中所存之外來物質,為一條長約2.8厘米,闊約0.5毫米,重約3毫克,含鐵和鉻質的金屬線。 3.上訴人公司傳召涉案店舖的店長作供。他指花枝丸的供應商乃大昌貿易行,案發前數天大昌如常運送花枝丸及其他貨物往仙跡岩,所有貨物繼而被存放於冰櫃中。店長亦指上訴人公司一般出售前會將花枝丸存放於適溫櫃中,當客戶購買時,店員會把一些漿粉塗於花枝丸表層,再予油炸,然後出售。他亦強調每店員需經嚴格培訓,熟習如何處理食品,才獲准在仙跡岩工作。 4.裁判法官在分析證據時,留意到店長對有否驗貨的步驟隻字不提,而推贓卸責於供應商。裁判法官亦考慮辯方依賴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第53(3)條之條款作為免責辯護,及呈遞HKSAR v The Garden Co. Ltd. Mag App. 214 of 1998及Smedleys Ltd Breed (1974) 2 All ER 21支持其論點。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公司沒有證據顯示他們有驗貨步驟,因此認為基本工作也沒做到,就不能依賴免責辯護,而最終判上訴人公司罪名成立。 5.代表上訴公司的沈大律師指,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第53(3)條的免責辯護理由是適用於本案。而沈大律師投訴,裁判法官沒有解釋為何英國上訴院的一案,Smedleys Ltd Breed (1974) 2 All ER 21及HKSAR v The Garden Co. Ltd. HCMA 214/1998的法律原則不適用於本案。沈大律師亦投訴裁判法官不公平地指,上訴人公司的辯護理由是謊謬,而裁判法官沒有充份地考慮這條金屬線是藏在花枝丸裡面,因此用肉眼檢驗花枝丸是看不見的,沈大律師認為控方錯告上訴人公司,應控告花枝丸的製造商即大昌貿易行。 6.根據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第53(3)條的免責辯護理由;在根據第52條就食物或藥物含有外來物質所提起的法律程序中,上訴人如證明該物質的存在是收集或配製過程中,無可避免的效果,即為免責辯護。 7.就以上法例的免責辯護理由,英國上議院在Smedleys Ltd v Breed 作出簡釋;
8.上文提及之兩個案例指“(譯) 總之被告能依賴免責辯護,被告還須顯示出,除被告本身外,每一名參與收集或配製過程中的人士,均已盡了合理謹慎之責,而防止外來物質之存在 …”)。 9.裁判法官經考慮過以上兩個案例後,認為辯方證人完全沒有提及當仙跡岩收集花枝丸時,有任何步驟“驗貨”,上訴人公司基本工也沒有做到“何從依賴免責辯護”。 10.本席認為裁判法官完全沒有忽略考慮第53(3)條的免責辯護理由及Smedleys Ltd v Breed一案所提及的法律原則。本席認為裁判法官考慮過證據後,適當地認為辯方是不可以依賴上述的免責辯護理由。 11.本席同意代表答辯人張大律師的陳詞指,如果上訴人公司認為該金屬線是大昌行在製造花枝丸時不小心被藏入花枝丸裡,上訴人公司可以根據本條文第70(1)條即;
12.本席裁定即使金屬線是藏在花枝丸內,上訴人公司亦有罪,除非它能依賴第53,第70或第71條的免責辯護。本席同意裁判法官認為第53(2)條是不適用的,而本席亦接納張大律師的陳詞指第71條的免責辯護也不適用,因上訴人公司曾將從大昌貿易行買回來的花枝丸加工,本席認為在本案上訴公司最適用的條文是第70條,但在審訊時,上訴公司沒有依賴第70條的免責辯護。 13.因此在這情況下,本席認為上訴公司的定罪是沒有不穩妥或不公平的現象,本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張維新副首席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唐楚彥律師事務所轉聘沈其亮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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