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000534/1999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1. 上訴許可 申請人 張俊輝於1999年9月5日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案的危險藥物是25.69克 鹽酸甲基苯丙胺 ,即是『冰』。經審訊後, 陪審團 裁定他販運危險藥物罪罪名不成立,但管有危險藥物罪罪名成立。原訟法庭彭鍵基法官判 申請人 受監禁24個月,申請人現 申請許可 上訴減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