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建亮地產有限公司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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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個清盤呈請,由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提出,要求法庭就建亮地產有限公司(“公司”)作出清盤命令。

Case No.HCCW 196/200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6 Jun 200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W 196/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公司清盤案件編號2006年1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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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亮地產有限公司 (Target Land Estate Limited) 的事宜  

 
有關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條例》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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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關淑馨公開聆訊

聆訊日期:2006年6月26日

判案書日期:2006年6月26日

判案書

1.這個清盤呈請,由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提出,要求法庭就建亮地產有限公司(“公司”)作出清盤命令。

2.呈請人在高等法院雜項案件編號2002第1911號,對公司取得了得直判決,聆案官在2004年7月9日及2004年9月20日,評定公司需要向呈請人所支付的金額,合共為HK$13,810,625.47,附帶利息及評定的訟費HK$100,000.00。據呈請書顯示,公司尚未支付的餘款,為HK$8,766,841.38。

3.2005年9月22日,呈請人對公司發出並送達要求償債書,清付得直判決尚欠的款項。由於公司沒有償還,呈請人遂在2006年4月19日入稟法院,要求公司清盤。

4.在聆案官2006年6月21日的聆訊,公司當時派董事出席,聆案官已向該董事解釋,公司必須取得法庭許可,才可由董事代表公司出席聆訊。公司至今沒有向法庭取得所需的許可。在2006年6月23日,公司去信法庭,要求把聆訊延期兩個月,讓公司收集所需的文件,並諮詢法律意見。本席拒絕上述的申請,因為公司並沒有提出具體的理由,反對清盤呈請,或對呈請人取得的得直判決,提出甚麼實質的爭議。本席對公司作出清盤命令,呈請人的訟費將由公司的資產支付。

  (關淑馨)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呈請人:由鄒祈陳律師事務所轉聘吳達輝大律師代表出席

欠債人公司:無律師代表出席

破產管理署:由楊明鳳大律師代表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