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陳嘉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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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陳嘉錦經審訊被裁判官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有罪。他針對定罪上訴。

Case No.HCMA 491/200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491/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491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傳票2006年第3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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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 陳嘉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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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2006年6月29日

裁判書日期:2006年6月29日

判案書

1.上訴人陳嘉錦經審訊被裁判官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有罪。他針對定罪上訴。

控方案情

2.控方第一証人的私家車與上訴人的的士在一條單線雙向的車路上迎面相遇,雙方車輛停下。上訴人稍作後退再駛前,從私家車左旁的避車處越過。期間,的士的左後泵把撞到私家車的左前泵把。

3.控方第二証人是私家車上前座乘客。她是控方第一証人未婚妻,証供與第一証人吻合。

4.控方第三証人是到場調查警員。在檢查兩車車身後,証實私家車左前泵把處有花痕,的士左尾泵把處有擦花痕跡,兩花痕位置高度相約。

辯方案情

5.上訴人作供,指當時雙方車輛相遇停下來。上訴人示意對方靠左行駛,但不獲對方理會,他就後退半個車位,從右駛上避車處,繞過私家車,當他經過私家車時,兩車相距一尺,完全沒有接觸。他推測對方見他是新界的士,意圖誣告。他解釋當時一面駕駛,一面使用手提電話是要通知對方因事阻遲,未能赴約。

裁判官的理由

6.裁判官信納控方証人的証供。第一、二証人証供吻合,而第三証人亦檢查過車上花痕,因此在毫無疑點下定罪。

上訴理由

7.上訴通知書概指証據不足。上訴人補充,堅持他的的士當時沒有花痕,只是裁判官並不相信。他曾對警員說自己車輛沒有花痕,警員請他在警員記事冊上寫上他的自白,但此文件不被裁判官接納呈堂。而上訴人亦指他在場曾接受庭外和解之建議,但警員在庭上否認有此建議。

考慮

8.本案是事實爭議,裁判官面對兩個迴異案情,取決在於控方証人可信性。上訴人指他在警員筆記簿寫下自己的自白,這是自圓其說,裁判官不接納在庭外的吻合口供,並無犯錯。本席看不到裁判官在任何方面犯錯,或裁決與事實矛盾或有嚴重偏差。因此,毋須作出干預,上訴駁回。

  (馮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冼佩霞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