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馬堅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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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申請人 馬堅持 ,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潘敏琦 暫委法官席前,承認了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的罪名,該危險藥物為10公斤粉末內含7.71公斤可卡因。案情撮要顯示2004年12月4日,申請人從 南美 回港,在香港國際機場入境。當海關人員截停申請人及以X光儀器檢查其旅行箱時,發現旅行箱有內層,當時申請人告訴海關人員該旅行箱內有可卡因。申請人亦告訴海關人員他替人携帶可卡因,並會有5萬元酬勞。

Case No.CACC 481/2005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7 Jun 200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 481/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許可申請

案件編號:刑事上訴案件2005年第481號

(原高等法院刑事案件2005年第68號)

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馬堅持(MA KIN CHEE)

 

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聆訊及判案日期:2006年6月27日

頒發判案理由書日期:2006年7月7日

 

判案理由書

 

由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頒發上訴法庭判案理由書:

1.上訴申請人馬堅持,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潘敏琦暫委法官席前,承認了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的罪名,該危險藥物為10公斤粉末內含7.71公斤可卡因。案情撮要顯示2004年12月4日,申請人從南美回港,在香港國際機場入境。當海關人員截停申請人及以X光儀器檢查其旅行箱時,發現旅行箱有內層,當時申請人告訴海關人員該旅行箱內有可卡因。申請人亦告訴海關人員他替人携帶可卡因,並會有5萬元酬勞。

2.判刑前,申請人的大律師向法官指出申請人已73歲,在香港出生及長大,沒有任何刑事記錄,香港中學畢業及獲美國一所大學學士學位後,受僱時曾有成功的事業。可惜其後申請人因被綁票而須付巨額贖金,導致他生意失敗及被判破產,之後申請人要依賴綜援為生,由於年老體弱,申請人需要籌集金錢支付醫藥費,故替人「帶水貨」。其間申請人遇上毒販,而被他們利用,派往南美。在南美時毒販把他的行李放進內有暗格的旅行箱,叫他帶回香港。申請人的大律師強調被捕後,申請人直認干犯販運危險藥物罪,並與海關人員合作。

3.雙方大律師同意根據量刑指引,販運600克以上可卡因的量刑基準為20年以上的監禁。法官亦在其判刑書中列出4宗案例,以顯示適合刑期為24年至27年。法官認為涉案的可卡因數量極大,所以雖然申請人有良好記錄,及年紀老邁,量刑基準仍應為27年。法官因申請人認罪而扣減三分一刑期後,判申請人18年監禁。

4.代表申請人的王熙曜大律師接納以販運危險藥物的罪行,犯人的年齡一般來說並不是求情因素,但大律師力陳法庭對高齡犯人判刑時,一個由來已久的原則是都會把刑期盡量縮短,以避免犯人在獄中終老R v Tsui Lai Ying  [1987] HKLR 857, 881 D-E)。但法官看來並沒有考慮到這一點。

5.本庭須強調,就販運危險藥物的判刑,犯人年紀老邁本身並非求情因素,否則販運集團便會利用年紀老邁的人運毒。案例亦顯示販運超過600克可卡因是應以20年或以上的監禁為量刑基準。申請人販運的是可卡因,數量極大,超過7公斤,而案中亦有國際化的因素。但在20年或以上的判刑基準為大前題,主審法官仍有空間考慮一位年紀老邁而從未有干犯過任何刑事罪的人,是否需要接受一段極為冗長的刑期,令他會在獄中終老。

6.本庭認為法官採納的27年的量刑基準是正確的,但若果法官考慮到申請人會在獄中終老的可能性,則除了認罪的三份一扣減之外,可法外施恩,而將刑期再扣減。在 R v Chen Chun Yeh  (Crim. Appeal no. 513 of 1996) 一案, 一位88歲的犯人販運大量毒品。主審法官認為刑期應為30年,但因犯人年紀老邁,將刑期扣減一半,至15年。上訴法庭認為這刑期是適合的。

7.考慮到申請人的年紀、背景、現時的身體狀況及他會在獄中終老的可能性,本庭認為一個合適的刑期應為13年半,即是將27年的基準扣減一半。這表示即使申請人在獄中行為良好而會獲得一般的刑期扣減,他仍須服刑到年紀不少於82歲。

8.基於以上理由,本庭批准了上訴申請許可,並視該申請為正式上訴。本庭判申請人的減刑上訴得直,其判刑減為13年半監禁。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何眉語代表。

申請人:由香港大律師公會法律義助服務計劃委派王熙曜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