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宛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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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陳宛秀向本席(即原訟法庭)提出書面申請,要求獲得頒令證明書,證明案件的決定是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好讓她向終審庭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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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1252/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證明書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5年第1252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案件2005年第174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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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06年7月14日 裁判日期:2006年7月14日 判 案 書 前言 1.申請人陳宛秀向本席(即原訟法庭)提出書面申請,要求獲得頒令證明書,證明案件的決定是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好讓她向終審庭提出上訴。 申請理據 2.申請人在其動議通知書內列出的申訴理據為:
裁定 3.有關的法例是香港法例第 484 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 32 條:
4.本席須要考慮的是本案的決定是否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申請人並沒有出席聆訊。申請人不滿原審裁判官就事實所作的裁定。本席認為本案並非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故此,本席拒絕頒發證明書。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譚耀豪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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