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施福應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202/2006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使用非法取得的旅行證件」(控罪(1))及一項「向入境事務助理員作出虛假申述」(控罪(2))罪名成立,分別違反香港法例第 115 章《入境條例》第 42(2)(b) 條及同章法例第 42(1)(a) 條,同處入獄9 個月,同期執行。上訴人不服,現就兩項定罪提出上訴。
|
HCMA202/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202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06年第7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6年5月25日 裁決日期:2006年5月25日 判案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使用非法取得的旅行證件」(控罪(1))及一項「向入境事務助理員作出虛假申述」(控罪(2))罪名成立,分別違反香港法例第 115 章《入境條例》第 42(2)(b) 條及同章法例第 42(1)(a) 條,同處入獄9 個月,同期執行。上訴人不服,現就兩項定罪提出上訴。 控罪詳情 2.以下是兩項控罪之所指:
控方案情 3.根據控辯雙方承認的事實顯示,上訴人在案發日(1996 年12 月29 日)以一本以「許海濤」為名的港澳通行證進入本港,並獲准逗留至2003 年12 月29 日。這就是控罪(1)。 4.2005 年6 月2 日,入境處職員兼控方證人(1)到上訴人家中,邀請他到入境處作調查。在其後的會面裡,上訴人承認了若干事實。下面是裁判官在其書面判詞中的引述:
5.這裡所指的,就是1996 年12 月29 日入境的情況,亦即控罪(2)。 6.至於箇中的來龍去脈,裁判官有餘下的轉述,其中包括了她對會面紀錄部份內容的分析:
辯方案情 7.上訴人並沒有作供,也不傳召證人,只對會面紀錄的自願性有所質疑。 裁判官的裁決 8.結果,裁判官裁定會面紀錄可以呈堂,並依賴裡面的內容(見上文第 5至6 段)及控辯雙方承認的事實(見上文第 3段)把上訴人定罪。 本上訴 9.上訴方一共提出了三個具體上訴理由。 10.理由(1)指:
11.本席認為,這個投訴並不成立。 12.從有關的會面紀錄可見,上訴人在五歲前被人稱作「施福應」,在家庭裡扮演父親和姑姐角色的人則被稱作「施清河」和「施麗美」,這些都肯定是上訴人本身耳聞目睹的事實。這些事實不是上訴人聽來的,而是生活經驗,而且並不取決於大家在血緣或生理上的真實關係。相反,那是他們一眾人等在社會上所展示的身份,是客觀存在的事實。 13.還有,這些身份早於「許海濤」出現,還有戶口簿作為社會上的紀錄。若說上訴人五歲前年紀太少,那麼他十二、三歲後的經驗,應可證實他「施福應」的身份無疑。套他自己的話說,就是「用噃」鄉下的身份和戶口簿。這些都是客觀的事實。在街上,在學校裡,別人會喊他作「施福應」、喊那個自認為他父親的人為「施清河」、就是這個意思。 14.倒過來,正如上面提到,「許海濤」這個名字,是後來加上的。根據會面紀錄所講,更是跟隨那自稱為上訴人姑丈的人的姓氏所改的。所以一先一後,也是客觀事實,是上訴人自己的體驗,而且也與血緣或生理上的真實關係無關。至於後來「施麗美」和姑丈「許孫留」冒認為上訴人的父母親,這也是客觀事實,因之前他們並不以這個身份生活在社會中。 15.要注意,本席强調的一先一後,是定奪與法例有關的「真」、「偽」的唯一可行標準。這個原因很簡單。例如我們自以為是某個姓氏,實際上卻可能無法肯定短至兩、三代前是否如此,所以只能以我們所有的第一個身份為準,這就是「真」。後來以不正式或不正當手段加上的,就為之「假」。這是本席的裁決。 16.上訴理由(2)指:
17.這個理由也不成立。 18.上訴人在會面紀錄內表明:「我申請單程證[即控罪(1)所指的證件]嚟香港時,我姑姐施麗美就冒認作我母親而姑丈許孫留就冒認作我父親。」 19.既是「冒認」,又怎可能是正當得來?當然,有關的證件由「施麗美」安排,上訴人去領取。但從整個會面紀錄看,上訴人是為了來港住到她一家裡才冒認為她的兒子。到後來在香港結婚,也因為這個理由把姑丈、姑姐當父母寫到有關的表格上(見問答(19))。由此可見,上訴人是完全知情兼接受這為一虛假的陳述,而以虛假陳述得來的證件,在法例上又視作非法取得:《入境條例》第42(3)條。 20.上訴理由(3)指:
21.本席並不這樣認為。 22.「許海濤」這個身份本身就是一個權宜。再講,上訴人在十二、三歲回到鄉下後已回復其真正身份(或說第一個身份)讀書、就業,而且一幌六年,至1996 年18 歲才把「許孫留」兩夫婦「冒認」作父母親。事實上,從上訴人的會面紀錄可見,他到被捕時也未把自己視作「許海濤」,否則不可能處處有甚麼「其實」、「真正身份」等說法。 判決 23.上訴駁回。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鄭詠榆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由陳佩賢律師行轉聘彭耀鴻大律師代表被告人。 |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HCMA 202/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