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000191/2006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兩名上訴人分別被控兩張「身為樓宇擁有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建築事務監督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 章第24(1) 條的條文所送達的命令,即拆除有關的違例的建築工程,並且按照建築事務監督核准的圖則,修復該樓宇受影響的部份」的傳票,在聆訊後,兩名上訴人被判罪名成立。該些傳票覆蓋2004 年6 月29 日至2005 年1 月11 日。由於有關的法例經過修改,新的法例在2004 年12 月31 日生效,新法例將原有的控罪條文編號由第 40(1B)(b)條新修訂為第 40(1BA)條,所以控方將這延續性的事件,分開作兩個時段,分別以每一名上訴人分成兩張傳票檢控。兩名上訴人被定罪後,每張傳票被判罰款2,000 元。兩名上訴人不服定罪及判罰過重,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