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伍少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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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審訊時,裁判官聽取過四位控方證人的證供,並有機會觀察他們作供時的態度和表現。裁判官留意到第一、第二和第三證人的口供並非完全脗合,並在第9 段列舉出來。最終裁判官認為「證供並非不可靠;證供有所出入,表示證人沒有聯同編織口供,誣蔑上訴人」。

Case No.HCMA 599/200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5 Jul 200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599/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599號

(原官塘裁判法院案件2006年第8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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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伍少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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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2006年7月25日

判決日期:2006年7月25日

判 案 書

1.審訊時,裁判官聽取過四位控方證人的證供,並有機會觀察他們作供時的態度和表現。裁判官留意到第一、第二和第三證人的口供並非完全脗合,並在第9 段列舉出來。最終裁判官認為「證供並非不可靠;證供有所出入,表示證人沒有聯同編織口供,誣蔑上訴人」。

2.最後,裁判官接納了這三位控方證人的證供,他的裁決是因為他接納他們三人的證供, 所以控方可以在無合理疑點之下證明他在第4段至第7段列出來的事實,而判上訴人兩項罪名成立。

3.今天上訴人的陳詞,只圍繞住裁判官不應該接納這些控方證人的證供。本席沒有機會聽取這些證人的證供,亦沒有機會觀察證人作供時的表現及神態。除非本席認為這些證供不足夠或者該些證供令本席有懷疑關於判上訴人有罪是不安全或不穩妥,本席不應干預裁判官對於事實的裁決。

4.上訴駁回。

   (阮雲道)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政府律師曾藹琪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