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 訴 陳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1660/2004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3 July 2006 before 陳振國暫委法官.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and Property Ordinance – Maintenance – Property Division – Pension – Debts – Civil Procedure – District Court – Wife awarded maintenance of $20,500/month; Children awarded $5,000/month each; Properties sold with proceeds split 50/50 after debts; Wife awarded 1/3 of husband's pension lump sum or $1,300,000; Costs no order

Legal issues: Validity of Debts · Debts to Wife/Children · Hidden Assets · Maintenance Amount · Property Division · Pension Division

Outcome: Wife awarded maintenance of $20,500/month; Children awarded $5,000/month each; Properties sold with proceeds split 50/50 after debts; Wife awarded 1/3 of husband's pension lump sum or $1,300,000; Costs no order

Case No.FCMC 11660/2004
Court
Family Court
Date13 Jul 2006
Judge陳振國暫委法官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11660/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04 年第 11660 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呈請人
   
  答辯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陳振國暫委法官內庭聆訊(非公開)

審訊日期 :2006年5月9–11日、6月7日及6月15日

頒下判案書日期 :2006年7月13日

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__

1.這是一宗有關呈請人妻子附屬濟助申請的審訊。

2.為方便起見,本席將在本判案書中稱呈請人為「妻子」;答辯人則為「丈夫」。

背景

3.丈年現年48歲;妻子現年43歲。雙方於1985年結婚,並育有2名子女。大兒子現年19歲,現於國際學校就讀第13年級(即相等於本地學制中七);二女兒則為14歲,現於國際學校就讀第10年級(相等於本地學制中四)。

4.丈夫於1980年入職政府紀律部隊,到現時已擢升為總主任,並署任監督職位。妻子在婚後則一直主要為家庭主婦。

5.在婚姻持續期間,雙方以聯名或個名的名義先後投資共5項物業。由1989年至1996年間所投資的首3項物業,雙方是可賺得頗為可觀的利潤。但在1996至1998年間雙方所投資的後2項物業,則因金融風暴的關係,該兩個物業的價值曾經大跌,並淪為負資產物業。幸好現時該2物業已不再是負資產,但雙方對於該些物業應怎樣分配則出現紛爭。

6.有關爭議的兩項物業分別為 : -

(1) 香港干德道20號君德閣連車位(以下簡稱 「君德閣物業」);及

(2) 九龍土瓜灣農圃道11號帝庭花園 (以下簡稱「帝庭物業」)。

7.現時君德閣物業是由雙方聯名共有(joint tenancy);帝庭物業則以丈夫個人名義擁有。

8.雙方在購入帝庭物業後,以這物業為雙方的婚姻居所,而君德閣物業則出租作為投資的物業。

9.據妻子所說,因為她不能能忍受丈夫的一些虐待行為,在2002年時正適逢君德閣物業的租約完結,她便與二女兒離開帝庭物業,並搬進君德閣物業居住,一直至今。 而丈夫則與大兒子繼續在帝庭物業居住。

10.據丈夫所說,在金融風暴發生及樓價大跌後,再加上在2000年至2004年間他要供大兒子去英國讀書,家庭的經濟出現入不敷支的情況。更甚者是當妻子於2002年搬進君德閣物業後,家庭便失去了原本所應收的租金,這對家庭經濟做成更大的打擊。丈夫更說在過往多年間,他須要向雙方的家人借貸及轉按物業,從而節省利息的開支。 因此,他認為在售出兩項物業後,理應先償還他仍欠家人及銀行的貸款,餘下的金額,再作分配。

11.妻子於2004年10月以分居兩年為理由提出離婚呈請,法庭於2005年6月14日頒發有關的暫准離婚令。

12.至於二女兒的管養權方面,本席於2005年11月24日在雙方的同意下,頒令二女兒的管養權歸妻子,丈夫則有寬鬆的探視權,包括至少每兩星期四次,其中一次在週末進行的探視權。

13.至於有關的附屬濟助申請則押後審訊。

2名子女的贍養費

14.在審訊期間,雙方都同意子女的生活費應定為每人每月 $5,000,而丈夫亦同意繼續支付兩名子女的教育費。因此,本席在這審訊只須為妻子的週期付款及財產分配申請作出裁決。

爭議項目

15.綜觀雙方的證供及證據,本席認為雙方有以下的主要爭議項目 : -

(1) 丈夫聲稱所欠家人及銀行的債項是否真實;

(2) 丈夫有否拖欠妻子及子女一些債項;

(3) 丈夫有否隱藏其他資產;

(4) 妻子贍養費的合理金額;

(5) 君德閣物業及帝庭物業的合理分配;及

(6) 妻子對丈夫將來所得到退休金的權益。

丈夫欠家人的債項

16.丈夫在作供時稱,在過往多年間,他共借下家人以下債項 : -

(1) 欠父親 $90,000;

(2) 欠母親 $160,000;及

(3) 欠二弟 $670,000。

17.有關欠父親、母親及二弟貸款(其中部份的$70,000)已經償還。到目前為止,他仍只欠二弟$600,000。

18.據丈夫所說,以上的所有欠款都是金融風暴及樓價大跌後,他要求家人借款以償還部份的銀行欠款,從而令他可將2層負資產的物業(當時)轉按,以減輕他的每月供款責任。該些借款亦有部份是因為他每月的超支,尤其是在2000–2004年間他要供兒子到英國讀書所牽涉的龐大費用,因此他不時須要家人的協助以渡過難關。

19.至於銀行欠款方面,丈夫說他以下的債項 : -

(1) 欠美國通用金融(香港)有限公司(「美國通用」)(包括帝庭物業的按揭)$2,700,000;

(2) 欠香港按揭証券有限公司(君德閣物業的按揭欠款 $3,100,000);

(3) 欠富邦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富邦銀行」) $250,000(稅務貸款);

(4) 欠大新銀行的個人透支$236,909.35。

(5) 欠永亨信用財務有限公司(「永亨財務」) $214,854.97。

20.丈夫認為以上所有的債項都是因為購買2所物業及支付部份的家庭開支(主要是兒子的學費)而導致,因此,在出售兩項物業後,理應先扣除以上所有債項,然後才將餘額分配。

21.妻子對於丈夫的說法提出異議。

22.首先,有關丈夫所欠家人的欠款共$920,000 方面,妻子認為該些所謂欠款並非真實。雖然妻子同意丈夫能夠提供有關的貸款紀錄,如銀行支票副本、轉賬紀錄及戶口月結單等,但妻子認為這些紀錄都是丈夫特別製造出來,以營造一個欠款狀況,從而侵吞他們的家庭資產。

23.妻子說從1990年開始,他們前後購買過5個物業。首3個物業都為他們帶來豐厚的利潤。據她的估計,在出售3個物業後,再加上購買最後2個物業(即君德閣物業及帝庭物業)的金額,丈夫仍然有$1,000,000至$2,000,000的餘款,因此丈夫根本沒有需要向家人擧債。

24.妻子亦指出,在丈夫向家人借貸的時候,如在2000至2001年期間,當時丈夫的經濟環境理應不會太差,他更沒有理由向家人借貸以達致將物業轉按的目的。

25.在考慮這方面的爭議時,本席注意到的事實是丈夫的每一項向家人借貸,丈夫都能提供證據以証實款項的來源。這些款項主要是經由丈夫父母的銀行戶口發出支票或轉賬。因此,本席所須要裁定的是這些從父母戶口所發出的支票或轉賬是否一些虛假借貸的交易。

26.本席在相對可能性的衡量下,信納該些借貸並非虛假的交易。

27.雖然在審訊時,妻子的律師對丈夫作出非常詳細及嚴厲的盤問,丈夫亦未能就每一項借款的去向作出詳細交待。但本席留意到的事實是,該些貸款中一些主要的部份,如向二弟借貸(但經丈夫父母戶口發出支票或轉賬的)的$600,000,都是發生於2000年期間,距今已有6年時間。丈夫現時未能將當時每一細節解釋並非出奇。

28.丈夫在審訊時傳召了父母及二弟作供,他們的證供基本上是支持丈夫的說法,即在金融風暴發生後,丈夫為了減按或彌補家庭的開支,不時向父母或二弟借款。有關父母的借款已經償還,現在只剩二弟的$600,000貸款未還。

29.本席詳細考慮過他們的證供,本席信納他們為誠實及可靠的証人,本席信納他們的証供。

30.雖然妻子在她的第三份誓章中嘗試分析以往5項物業買賣的收支狀況,以資証明丈夫在售出首3項物業後應有百多萬元的盈餘,但本席認為該些數字只是一些表面的估計,其中並沒有計算一些買賣的開支,如佣金、律師費、稅項、裝修費等,因此,本席認為妻子計出該百多萬盈餘是未必準確。

31.更重要的是有關丈夫個人在這方面的証供。如先前所說,雖然他在一些細節上未能完全解釋有些借款的來龍去脈,但他為這家庭在2001–2006年期間的收支作出了頗為詳細的分析 (見文件夾第 574 頁)。 從他的分析可見,家庭在2001–2006年的5年內是累積接近$1,000,000的赤字。 本席詳細考慮過該列表後,本席是信納該列表是粗略地反映了家庭在該期間內的經濟狀況。本席信納家庭在有關期間內是有接近$1,000,000的超支。

32.由於本席信納家庭是有累積近$1,000,000的赤字,因此本席亦信納家庭在頭3個物業買賣中所賺取的利潤現已不再存在。

33.再者,在有關期間,丈夫並非只向他的家人借貸,亦有向妻子的家人借款以協助家庭轉按有關的物業 (在審訊前該些債項已經清還)。這亦可印證當時妻子及其家人都接受丈夫及這家庭在經濟上是出現困難。換句話說,如妻子真的認為丈夫是私下隱藏了百多萬元的售樓收益,本席很難想像她及家人為何會向丈夫借出為數$500,000的款項。

34.從證據亦可見,其實妻子在審訊前與丈夫商討和解過程中已承認這$600,000貸款的存在,但由於其他條款未能妥協而以致和解未能成功。

35.總括而言,本席信納丈夫向家人的借款是真實的,現時該些欠款仍有$600,000。

丈夫欠銀行及財務公司的債項

36.另一項重要的爭議是有關丈夫所欠下銀行及財務公司的債項。

37.在丈夫欠美國通用的欠款中,其中有$530,000是丈夫將帝庭物業轉按後套現的。妻子認為這些套現行為是完全沒有必要,丈夫只是用盡方法去製造欠債,從而減少妻子可能分到家庭資產的金額。

38.除此之外,妻子對於其他銀行欠款,如富邦銀行、大新銀行及永亨財務的欠款亦提出類似的指控。該些妻子認為有問題的借款金額共$1,231,764.32($530,000 + $250,000 + $236,909.35 + $214,854.97 = $1,231,764.32)。

39.妻子的代表律師在盤問丈夫時,亦嘗試追問丈夫銀行戶口中的數目往來,其中甚至牽涉一些遠至1999年的數目。

40.丈夫在作供時解釋在他的多個銀行戶口中是有很多數目的往來,但這些數目的往來都是他在家庭經濟拮据時(由1998年至現在)將有關的物業轉按及向家人或銀行借貸以維持兩個物業及家庭的正常運作。他說他在整個過程中只是一心想維持2個曾是負資產的物業,並供大兒子到英國讀書,他在其中並沒有任何個人的得益。

41.在考慮雙方在這方面的証供時,本席注意到的事實是在眾多項的數目往來中,丈夫在個別的項目是未能完全解釋它們的來源或去向,但本席認為這些只是少數。況且,很多都是數年前的數據,本席並不能期望丈夫將所有數目完全解釋。但整體來說,本席信納丈夫所說 : 即在香港經濟衰退期間,家庭的經濟是非常拮据,因此,他是需要將物業轉按及借款以渡過難關,本席並不認為丈夫在轉按及借貸過程中是有存心製造債項,從而減少妻子所能分到的家庭資產。

丈夫欠妻子及子女的債項

42.在審訊時,妻子供稱在過往多年間,丈夫總共向她借去和承諾支付以下款項(文件夾第 672頁):-

(1) 君德閣物業應收租金的差額 $72,000 
(2) 向妻子的借款 $66,000
(3) 向女兒的借款 $167,000
(4) 向妻子母親借款 $66,000
  (作為妻子生活費)  
 

共 $371,000

43.妻子要求丈夫償還以上款項$371,000。

44.但從妻子代表律師的最後陳詞中,妻子的立場有所改變,她只要求丈夫償還 : -

(1) 欠呈請人母親 $60,000
(2) 欠女兒 $36,000至$95,000
(3) 欠兒子 $69,000

45.從整體的證據來看,本席是信納妻子每月都是入不敷支,她有向母親要求協助。因此,本席信納妻子是有欠她母親$60,000 的債項。

46.其實從丈夫的證供亦可見,本席認為整個家庭在過往數年間的經濟狀況並非理想。雖然丈夫是有一份穩定,入息亦不差的公務員工作,但以他當時平均每月$50,000多的收入,他要供大兒子到外國讀書及要支付2個單位的按揭供款,他亦有欠下家人的多個債項。因此,本席信納妻子是有欠母親$60,000的債項。

47.至於欠子女的債項方面。首先,據妻子所說,她有從子女的戶口中提走一些「利是錢」給予丈夫,她亦有提取一些金額以彌補家庭的生活費。妻子認為丈夫應從家庭資產中將有關的款項歸還子女。

48.本席認為在整體家庭入不敷支及負資產的情況下,父母從子女的儲蓄中提走一些金錢以維持這個家庭,當然亦包括維持子女的生活,這不能算是父母欠子女的債項。因此,本席並不認同應從家庭資產中將這些所謂「借款」償還給2名子女。

丈夫有否隱瞞其他資產

49.從妻子的證言及代表律師的陳詞中可見,妻子方面的其中一個指控是丈夫沒有完全將他擁有的資產披露。其中最主要的指控是丈夫仍然擁有一些股票,如江西銅業的股票。

50.妻子方面的主要證據是:在多次要求下,丈夫都沒有提供他賣出江西銅業股票的證據。因此,妻子要求法庭推論丈夫是仍然擁有該些股票。

51.丈夫在書面上及在庭上都解釋有關江西銅業的股票已經其弟弟(是一名股票經紀)賣出。他傳召他的弟弟作供,他弟弟亦可確認有關的股票已經出售。

52.本席認為丈夫沒有出示買賣股票的文件,這是有些可疑。但本席亦須要作出考慮的是:在本案中,丈夫是沒有法律代表,並親自行事。在案件的準備過程中,雙方都有大量的文件往來。妻子曾對丈夫發過多份詳細的問卷,丈夫亦一一作出回答。本席從丈夫的回應可見丈夫已花了相當多的時間及工夫去就妻子的要求及論點作出回應,以他一個日間需要工作的人來說,本席認為他已盡他的能力去解答妻子的提問。加上本席詳細考慮過丈夫及他弟弟的證供,本席信納的事實是他已出售該些江西銅業的股票,本席亦不信納丈夫是有刻意隱藏其他的資產。

法律

53.至於在決定其他的爭議時,本席是須要考慮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條的規定。本席現將有關的條例節錄如下 :-

「7. 法庭在決定根據第4、5及6條作出何種命令時須顧及的事宜

(1) 法庭在決定應否就婚姻的一方而根據第4、6或6A 條行使權力,以及若行使該等權力則應採取何種方式時,有責任顧及婚姻雙方的行為和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下列事宜 -

(a) 婚姻雙方各別擁有的或可在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擁有的收入、謀生能力、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b) 婚姻雙方各自面對的或可在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面對的經濟需要、負擔及責任;

(c) 該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

(d) 婚姻雙方各別的年齡和婚姻的持續期;

(e) 婚姻的任何一方在身體上或精神中的無能力;

(f) 婚姻雙方各別為家庭的福利而作出的貢獻,包括由於照顧家庭或照顧家人所作出的貢獻;

(g) 如屬離婚或婚姻無效的法律程序,則顧及婚姻的任何一方因婚姻解除或廢止而將會喪失機會獲得的任何利益(例如退休金)的價值。

(2) …… 

(3)  ……  。」

行為

54.妻子在作供時曾指摘丈夫在婚姻持續期間對她不尊重,甚至對她實行精神及身體上的虐待。

55.丈夫否認有該些不尊重及虐待的行為。

56.本席認為雙方的婚姻關係不能繼續,所謂冰封三尺,非一日之寒。本席相信在過往雙方一定有很多不愉快的經歷。本席留意到妻子的指控其實是相當嚴重,但除了她的証言外,似乎沒有其他特別的證據去支持她的說法。因此,本席在相對可能性衡量下,並不接納丈夫是有虐待過妻子。

收入、謀生能力、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57.妻子現年43歲,現職家庭主婦。她在婚姻持續期間(大約 17年),絕大部份時間是全職照顧家庭及子女。她只有中學學歷,亦與勞動市場脫節,再加上她的頸椎及乳腺瘤還未完全康復,因此,本席信納妻子能在短期內找到一份可以自食其力的工作是比較渺茫。但話雖如此,以妻子43歲來說,在現今社會中並非很大的年齡。本席相信妻子亦開始要考慮怎樣裝備自己,重投社會。

58.妻子與丈夫是君德閣物業的聯權共有人。至於帝庭物業方面,雖然是以丈夫個人名義登記為業主,但丈夫亦不否認妻子在整個家庭資產中,即包括帝庭物業,各有一半權益。

59.有關物業的估值方面,雙方是協議了以下的數目 :-

(1) 君德閣物業 $1,650,000
  (市值 $4,750,000 – 按揭欠款$3,100,000
= 淨值 $1,650,000)
 
(2) 帝庭物業 $250,000
  (市值 $2,950,000 – 按揭欠款$2,700,000
= 淨值 $250,000)
 
 

共 $1,900,000

60.至於丈夫方面,他是一名總主任,現正署任監督,他現時的每月收入為$67,085,另加$1,942署任津貼。雖然丈夫認為署任津貼不應被計入每月的收入內,但本席認為丈夫已署任了一段不短的時間,亦沒有證據他的署任將會被終止,因此,本席是以$69,027.20來計算他的每月入息。

61.丈夫的主要資產是與妻一樣,只有2所物業。

62.由於丈夫是公務員的關係,他在55歲(即大約2013年)退休時,他可得到一整筆退休金$3,885,840及每月退休金$23,130。

63.雖然丈夫作供時說他未必工作至55歲退休,或即使到時退休他未必會選擇將一半退休金化為整筆付款。在這問題上,本席要考慮的是包括丈夫所有可預見的經濟來源。本席在這段階看不到有什麼原因會令致丈夫不能工作至退休為止。本席亦認為將一半退休金化為整筆付款是一個合理的做法。因此,本席信納丈夫到達2013年時是會有以上所述的退休金收入。

經濟需要、負擔及責任

64.有關兩名子女的經濟需要方面,雙方在審訊初期已同意丈夫每月給予他們每人$5,000的生活費,丈夫亦會支付他們的教育費用。

65.至於妻子本身的每月開支方面,據妻子所說它們包括:-

個人生活費 $6,000
租金 $8,500
雜項 $2,000
食用 $3,000
醫療費 $1,000
  共     $20,500

66.妻子在列擧她的每月開支時,並沒有很詳細的解釋她的個人生活費包括什麼項目。本席只能推論它應包括一些如交通、衣服鞋履及娛樂等開支。本席認為以一個成年人來說,每個月有大約 $6,000的開支亦頗合理。至於其他項目方面,由於妻子將會與女兒同住,以2個人計算,該些項目的金額(即租金$8500 + 雜項$2,000 + 食用$3,000 = $13,500)並非不合理。至於妻子的醫療費方面,本席信納妻子是患有乳腺瘤及頸椎毛病,本席信納她是有每月$1,000的醫療開支費用。

67.總括來說,本席信納妻子的每月合理開支為$20,500。

68.如本席在先前第46段所說,本席是信納妻子有欠其母親$60,000的債項。

69.至於丈夫方面,就他目前每月開支而言,它們包括 : -

子女教育 $5,500
稅款 $13,080
君德閣物業供款 $25,294
君德閣物業管理費 $1,353
君德閣物業差餉 $470
帝庭物業供款 $20,244
帝庭物業管理費 $1,070
帝庭物業差餉 $480
妻子臨時贍養費 $4,000
女兒臨時贍養費 $3,000
兒子生活費 $4,000
丈夫個人生活費 $9,000
汽車開支 $3,000
水、電、煤氣雜費 $2,000
保險 $1,500
$93,991

70.從以上的列表可見,丈夫的說法是他現有每月$26,906 的赤字。

71.從丈夫於2006年5月2日所準備的列表中(文件夾第790頁)。他亦將他在離婚後的每月開支列出如下 : -

女兒教育費 $2,500
兒子教育費 $5,000
稅款 $13,080
雙方各自租屋費用 $16,000
(每人$8,000)  
兒子生活費 $5,000
女兒生活費 $5,000
汽車開支 $3,000
保險  $1,500
妻子生活費 $6,000
丈夫生活費 $8,063
  共 $65,143

72.從以上列表可見,丈夫在計算他未來的支出時是沒有計算供樓及有關兩個物業的支出。雙方的共識是有關的物業應在兩者間作出一個公平合理的分配。

73.本席在這裏理應一提的是:丈夫在計算他現在及過去的開支時都是扣減了一項臨時署任收入$1,942。

74.本席認為這應是丈夫一時的計算錯誤。從丈夫的薪俸結算書(文件夾第791頁)來看,丈夫的收入在未計算署任津貼時是 $67,085,如加上署任津貼應為$69,027。

75.再者,本席在先前第60段已說過,本席認為署任津貼亦是丈夫收入的一部份,沒有證據顯示該津貼將於短期內取消。本席所信納的事實是:丈夫每月收入現為$69,027。

兒子教育費

76.在丈夫預算開支中,有一項為兒子教育費$5,000。

77.兒子現年就讀中七,今年已報考大學入學試。在審訊進行時,他的考試成績還未公報,但據丈夫所說,香港大學已將他列為暫收生,但一切要等待考試成績而定。本席相信在本判案書頒下時,大兒子能否進入香港大學繼續學業理應有一個比較明確的方向。但無論如何,本席從雙方的証言可見,雙方對於兒子的教育非常著緊,本席相信就算大兒子未能成功入讀港大,與訟雙方都會安排大兒子繼續學業。因此,本席信納丈夫在未來一年都須要就大兒子的教育作出大約每月$5,000的支出。

與訟雙方的租金

78.本席在考慮妻子的支出時,本席已信納她將會有$8,500 的每月租金支出。

79.至於丈夫方面,本席則對他將有$8,000的租金支出有所保留。

80.根據證據顯示,丈夫現時署任監督。由於丈夫職位的需要,政府是有宿舍提供給他的。本席同意丈夫的說法,這是因應他的職位及行動需要而提供的,將來如他不再在類似的岡位上,他的宿舍將會被取消。但本席認為一個不爭的事實是丈夫目前是有宿舍居住,事實上他是有居住在宿舍內 (當然本席亦信納他亦有返回帝庭物業居住),沒有任何證據顯示這宿舍的安排會於短期內取消。因此,本席認為丈夫在短期內都沒有需要另外租屋居住。如丈夫將來有這方面的需要,他大可向法庭作出申請。

81.但無論如何,本席認為就算丈夫暫時是有宿舍居住,他維持這個宿舍亦一定有些支出。本席認為在這方面的合理支出為每月$2,000左右。

汽車支出

82.妻子代表律師在盤問丈夫時,曾對丈夫的每月汽車支出$3,000提出挑戰。

83.首先,丈夫身為署任監督,他以一輛私家車作為平時往返的交通工具,這是無可厚非。至於每月$3,000的支出方面,本席認為如果計算汽油、牌費、維修、保險等開支,這並非一個不合理的數目。

丈夫的個人開支

84.丈夫在文件夾第790頁中列出他每個月的個人支出為$8,063。這數目雖然比妻子的$6,000為多,但本席認為丈夫要出外工作,$8,000的生活費是一個合理的數目。

85.因此,在計算丈夫個人將來的生活費時(即不包括兩名子女及妻子的贍養費),本席認為丈夫將來的每月合理支出是如下 :

丈夫的生活費 $8,000
維持居所費用 $2,000
稅款 $13,080
汽車支出 $3,000
保險 $1,500
  $27,580

雙方的債項

86.本席在先前已信納妻子是有欠母親$60,000的債項,這債項亦應從家庭資產中扣除。

87.至於丈夫現時所欠的債項,雙方是有很大的爭議。但本席在先前亦已信納丈夫是有欠以下的債項 :-

(1) 欠美國通用 $2,700,000
(2) 欠香港按揭証劵有限公司 $3,100,000
(3) 欠富邦銀行 $250,000
(4) 欠大新銀行 $236,909.35
(5) 欠永亨財務 $214,854.97
(6) 欠丈夫弟弟 $600,000
    共 $7,101,764.32

88.本席信納以上的債項都是家庭的債項。

89.至於丈夫說他仍欠宏利保險公司$170,000的債務,從證據可見,這項保險是有現金價值大約$170,000,丈夫的所謂$170,000 借款實際只是將這現金價值套現。本席並不認為這是債項。

婚姻破裂前的生活水平

90.在婚姻持續期間,雙方與子女都居於自置物業間。丈夫有一份穩定及高級的工作,在金融風暴前雙方在物業投資中獲利不少,但在金融風暴後,由於負資產的關係,家庭的開支須要緊縮。整體來說,本席認為這是一個擁有中等生活水平的家庭。

年齡及婚姻持續期

91.妻子現年43歲;丈夫則為48歲。

92.雙方的婚姻持續期為17年(1985至2002),這是一段頗長的婚姻。

身體上及精神上的無能力

93.從證據可見,妻子是曾患有乳腺瘤及頸椎毛病,現正在醫療中。

94.丈夫則身體健康。

95.沒有證據顯示雙方有精神上的無能力情況。

貢獻

96.一直以來丈夫都是家庭的經濟支柱。因此,如純粹以金錢方面來看,丈夫對家庭是作出了很大的貢獻。但本席不能抹剎的一個事實是妻子在照顧家庭及子女上亦作出不少的貢獻。因此,在整體上來說,本席認為雙方對家庭的貢獻是大致相若。

退休金

97.本案的另外一個主要爭議是怎樣分配丈夫的退休金。

98.丈夫是一名公務員,他在正常的情況下將工作至55歲的退休年齡(即工作至2013年)。從文件中顯示(文件夾第788頁),如計算至2002年(即雙方分居時),丈夫可得到的退休金為整筆付款 $2,352,672及週年付款$168,048(即每月$14,004)。 如丈夫於2013年退休,他可得到的退休金為整筆付款$3,885,840及週年付款 $277,560(即每月$23,130)。

99.丈夫認為妻子理應得到由1985(結婚)至2002年(分居)間他所累積退休金整筆付款的一半,即為$908,986($2,352,672 x 17 / 22 x 50% = $908,986)。如丈夫在2013年退休,妻子所應得的$908,986 與丈夫將得的整筆退休金的比例是23.4%($908,986 / $3,885,840 x 100% = 23.4%)。因此,丈夫認為在他55歲退休時,妻子只可得到一筆為數$908,986 或他將得到的退休金整筆付款的23.4%,兩者以較高者為準。

100.妻子則要求在丈夫退休時,可得到$1,942,920 ($3,885,840 x 50% = $1,942,920)或當時丈夫可得退休金整筆付款的一半。

101.本席認為兩者的計法都存在問題。 丈夫只以婚姻持續期的年份來計算是為不妥,因這忽略了妻子在離婚後仍要照顧女兒的貢獻。

102.至於妻子所要求的退休金整筆付款的一半亦不太公平。因為這亦疏略了部份退休金的積累是在婚姻前已開始。

103.整體而言,本席認為到丈夫退休時,妻子是可以得到退休金整筆付款的1/3。如以2013年退休計算的話,丈夫可得的整筆付款為$3,885,840, 1/3即為$1,295,280 ($3,885,840 x 1/3 = $1,295,280)。 為方便起見,本席將這數字化為整數$1,300,000。

104.當然,本席是預計丈夫會正常工作至2013年退休,本席亦看不到有任何理由他不能這樣做。 但如丈夫在2013年前自動離職的話,妻子則應可得到退休金整筆付款的1/3或$1,300,000,兩者以較高者為準。

裁決

105.有關兩名子女的週期付款方面,丈夫同意他會負責兩名子女的教育費用。雙方亦協議丈夫將會支付每名子女各$5,000的生活費。

106.至於妻子的週期付款方面,本席認為她應得到每月$20,500的贍養費。本席作出這裁定是基於下列理由:-

(1) 本席信納妻子每月有大約$20,500的合理開支;

(2) 本席在考慮丈夫的每月個人開支時,本席認為他將有大約$27,580的個人支出;

(3) 丈夫在兩名子女方面的支出將會是$17,500(包括        生活費及學費)。

(4) 從以上的數字可見,丈夫其實每月都有大約$3,400 的盈餘($69,027.20 - $20,500 - $27,580 - $17,500 = $3,447.20)。本席容許丈夫不用與妻子分享這$3,400的盈餘,主要是因為他的收入有大約$1,900是署任的津貼,再加上他的宿舍亦有可能不是長期的,因此,本席認為他可以保留這$3,400的盈餘是為合理。

107.至於家庭財產分配方面,雙方似乎同意應將家庭財產淨值平分。但雙方爭議究竟家庭財產的淨值有多少。 從證據顯示,家庭財產是包括 : -

(1) 君德閣物業 (市值) $4,750,000
(2) 帝庭物業 (市值) $2,950,000
    共  $7,700,000

108.本席信納妻子是欠母親$60,000的債務。

109.本席信納丈夫仍欠$7,101,764.32的債務。這些債務是包括銀行按揭欠款、私人貸款、稅務貸款及欠丈夫弟弟的債項。

110.本席認為該些欠款都是家庭的債項。在減去家庭負債$7,161,764.32($60,000 + $7,101,764.32 = $7,161,764.32)後,家庭財產的淨值為$538,235.68。 本席認為這金額應各得一半。

111.本席最後需要考慮的是有關丈夫要求他有優先權買入兩個物業作為投資用途。本席認為在原則上可以接受,但為了保障妻子的利益,如兩個物業在市場上可以賣得比$4,750,000及 $2,950,000為高的話,丈夫亦應以最高的市價購買。

命令

112.基於以上理由,本席將頒發以下命令 : -

(1) 丈夫須支付妻子以下的週期性付款 : -

(i) 每月$20,500作為妻子的生活費;

(ii) 每月$5,000作為女兒的生活費。

(2) 丈夫須直接支付大兒子週期性付款每月$5,000作為大兒子的生活費。

(3) 以上的週期性付款須於每月一日支付,由2006年8月1日開始,並須存入妻子所指定的銀行戶口。

(4) 丈夫須支付2名子女的教育費用。

(5) 有關君德閣物業及帝庭物業將於本命令頒發起 3個月內在市場上以最佳價格出售(君德閣物業不少於$4,750,000及帝庭物業不少於$2,950,000)。丈夫如願意支付最佳價格,丈夫可優先購買這2個物業。物業在出售後將根據以下次序支付有關的款項 : -

(i) 銀行按揭欠款;

(ii) 稅項(如有的話);

(iii) 地產代理佣金;

(iv) 律師費;

(v) 償還妻子所欠母親$60,000;

(vi) 償還丈夫所欠銀行、財務公司及家人的欠款 (即 $7,101,764.32減去以上(i)項的按揭欠款);

(vii) 餘下款項則雙方各佔一半。

(6) 在丈夫退休時,妻子可得到丈夫退休金的整筆付款 1/3或為數$1,300,000的金額,兩者以較高者為準。

訟費

113.從本案的最後結果來看,雙方各自的立場都似乎沒有被法庭完全接受。但在一些比較重要的爭議上(如有關丈夫的債務方面),丈夫的證據是被法庭所接納。因此,本席認為有關訟費方面,包括以往所有保留的訟費,應不作任何命令。至於妻子本身的訟費,則根據有關的法律援助條例進行評定。這是一個暫准命令,如在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這命令將轉為絕對的命令。

子女安排

114.本席亦頒發一個滿意子女安排的聲明。

  ( 陳振國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呈請人:由陳沛賢律師事務所農蔡慧芳律師代表

答辯人:親自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