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松根及另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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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三名申請人,陳松根(‘陳’)李智偉(‘李’)和黃炳雄(‘黃’)被控入屋犯法(‘爆竊’)罪。控方指他們在2005年3月23日至3月24日間一起侵入旺角彌敦道609號新興大厦地下8A2號鋪億豐藥業公司(‘億豐’),偷取了約4斤冬蟲草及13斤燕窩,總值23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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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465/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06年第465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 2005年第557號)
聆訊日期 :2006年6月21日 判案日期 :2006年6月21日 頒發判案理由書日期: 2006年7月5日 判案理由書 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理由書: 背景 1.三名申請人,陳松根(‘陳’)李智偉(‘李’)和黃炳雄(‘黃’)被控入屋犯法(‘爆竊’)罪。控方指他們在2005年3月23日至3月24日間一起侵入旺角彌敦道609號新興大厦地下8A2號鋪億豐藥業公司(‘億豐’),偷取了約4斤冬蟲草及13斤燕窩,總值23萬多元。 2.黃承認控罪,陳和李則否認控罪。案件由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馬漢璋審理。 3.經審訊後,馬法官裁定陳和李都罪名成立。馬法官以4年為量刑基準,並因陳和李都沒有減刑理由,而判他們每人入獄4年。 4.黃承認控罪故先獲刑期扣減3分1至32個月,馬法官並因黃用2萬元担保金支付部份賠償給億豐,而將他的刑期再扣減2個月至30個月。 5.陳和李不服定罪及判刑,故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要求獲准就定罪及判刑上訴。黃則不服判刑,要求獲准就判刑上訴。 6.2006 年3月30日,陳通知法庭會放棄就定罪的申請。聆訊開始時,李亦表示會放棄就定罪的申請,他們針對定罪的申請都被撤銷。因此本庭只需考慮陳、李、黃就判刑的申請。 7.經聆訊後,本庭批准申請人的上訴許可申請,並視之為正式上訴。本庭裁定陳、李、黃的上訴得直,並將他們的刑期分別減至3年6個月,3年6個月和26個月,以下是本庭的判決理由。 原審法官的判刑理由 8.原審法官正確指出涉及非住所的爆竊罪量刑基準為2年半監禁,但他強調本案是經過詳細的查探和充份的準備才進行,極具專業性。原審法官亦指出被盜的是億豐店鋪中最貴重的藥材補品,共值20多萬元而大部份失物尚未尋回,店主因此蒙受巨額損失。原審法官認為有需要採納4年為量刑基準,以反映案件的嚴重性。 針對判刑的上訴理由 9.葉大律師同意本案屬精心策劃的爆竊罪行,故原審法官有權將2年半的量刑基準上調,但他認為上調的幅度過高。 10.葉大律師強調非居住處爆竊罪的2年半量刑基準已包含了某程度的策劃及預謀,因此以案件涉及詳細查探和充份準備為理由,而將量刑基準上調60%是過高的。葉大律師認為適當的量刑基準為3年半,並列舉多宗案例,支持他的立場。 討論 11.非住所爆竊案的2年半量刑基準只適用了一般的爆竊罪行和被告人沒有嚴重刑事記錄的情況。 12.當然一般爆竊案都必涉及某程度的策劃和準備,犯案人需要選定目標,準備工具安排逃跑路線和方法等等,但本案明顯和一般的爆竊案有別。申請人是經過長時間的策劃和精心的安排。他們除了選定目標及準備大量重型爆竊工具外,更多次進入新興大厦觀察及作出犯案安排。他們不但挑選一所新開業的藥材參茸店為爆竊目標,更將標的物局限在一些輕巧故容易攜帶但又極為貴重的冬蟲草和燕窩。在爆竊過程,他們亦對有關樓宇做成極大破壞。 13.申請人並非個人犯案而是三人同謀犯案。申請人都有案底,他們曾干犯的罪行亦非輕微,而是極為嚴重的罪行。陳因管有軍火,串謀行劫和管有軍火被判監10年和6年。李因行劫罪而被判入獄15年、黃更曾干犯嚴重入屋犯法而被判入獄4年。 14.在上述情況下本庭同意答辯人代表律師高寶翠高級政府律師的立場,原審法官是絶對有理由將一般非住所爆竊罪的2年半量刑基準上調。 15.但本庭認為因加重刑責的因素而將一般量刑基準上調60%是過度的。本庭不能忽視4年的量刑基準一般只適用於嚴重爆竊罪。 16.本案性質極為嚴重,甚至可視為最嚴重的爆竊案之一,但本庭認為適當的判刑仍需有別於用兇器恐嚇、甚至傷害屋主的嚴重爆竊案。 17.本庭考慮過雙方提交的多宗案例,特別是HKSAR v Chan Kwok Choi CACC 365/2002。本庭認為以本案的加重罪責因素,包括罪行不但是在精心策劃和安排及使用重型爆竊工具下干犯,更涉及三人同謀犯案,犯案人都有嚴重罪行前科,而受害人遭受巨額損失等,合理的量刑基準為3年半監禁。 18.陳和李都沒有減刑理由。但黃認罪和有賠償受害人的部份損失,他理應獲減刑。本庭認同原審法官將他的刑期先減三分一再減2個月的處理方法,黃的刑期應為26個月。 總結 19.本庭批准三名申請人就刑期提出上訴並視他們的申請為正式上訴。本庭判他們的減刑上訴得直,並頒令陳和李的刑期由4年減至3年半,黃的刑期則由30個月減至26個月。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高寶翠代表。 第一至第三申請人:由梁、陳、彭律師行轉聘葉德強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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