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LDPB 001160/1997 on BabelCite. This LDPB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9 February 1998.
2. 審裁處於1997年12月10 舉行審訊。當日,答辯人承認仍然尚欠三個月租金。答辯人隨即當庭申請將案件轉往審裁處以外的其他法院審理,其所持理由為彼曾四次出席審裁處,其中三次乃以答辯人身份的。 答辯人認為審裁處可能對其有成見,故審裁處不宜審理他。據紀錄,答辯人當日是在本案裏首次出席審裁處的聆訊,其所說指以往出席的紀錄,是指彼過往被業主追討久租及其本人申請新租約之出席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