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鍾振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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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暫委裁判官裁定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 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 39條,被判處監禁9 個月。上訴人就定罪不服,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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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441/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441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2006年第292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06年8月25日 裁決日期:2006年8月25日 判案書 背境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暫委裁判官裁定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 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 39條,被判處監禁9 個月。上訴人就定罪不服,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控方案情很簡單。上訴人與女事主是夫妻關係。事發時兩人已分居及正辦理離婚手續。案發當日女事主帶同長女前往上訴人母親的家作探訪;期間遇到上訴人,雙方提及感情及家用事宜。上訴人發怒,先以掌摑女事主,其後更對女事主拳打腳踢,令她身體受傷。 辯方案情 3.上訴人並無作證或傳召證人。上訴人在盤問女事主時指出他是因為保障母親的私產權而使用合理武力驅逐女事主。但女事主作出掙扎,因而受傷。 上訴理據 4.上訴人的上訴理據,基本上是指他當時「下逐客令」將女事主推趕到門口。他表示他與女事主一同受傷。他指他面部及頸部有傷痕,胸部亦有紅腫。 5.他指他以為控方會將他的醫療報告呈堂,而裁判官亦有他的醫療報告。 6.他亦指女事主說今年初開始辦理離婚手續是說謊的。他有文件證明不是今年初才開始辦理離婚。 7.他指他在監獄時跌斷了左手,並將一份醫療報告呈堂。 8.在本席查詢下,上訴人同意裁判官將審訊程序告知他。他沒有向女事主指出是女事主毆打他,令他受傷;他亦無向女事主指出就辦理離婚手續時間這方面她是說謊。上訴人同意在女事主作供完畢之後,控方將有關女事主的醫療報告呈堂。有人將內容向他讀出,他同意內容,不用醫生出庭作證。上訴人同意當時控方並無將與他有關的醫療報告交給裁判官。上訴人亦同意裁判官曾向他解釋舉證責任是在控方,裁判官亦曾向他解釋他有權選擇作證或不作證,而他選擇不作證。 裁定 9.雖然上訴人在審訊時無律師代表,裁判官已將審訊程序告知上訴人,亦確保上訴人明瞭程序及在知情之下行使其權利。 10.上訴人有機會盤問女事主,但選擇不做。上訴人有機會作證,亦選擇不做。雖然如此,裁判官亦知悉上訴人的案情。就本案件,本席裁定無理據顯示裁判官判處上訴人罪名成立此裁定有任何不安穩之處。故此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黎劍華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