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栗偉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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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裁判官在審訊時聽過警員和上訴人的證供,裁判官最後的裁決是他接納警員的證供,他認為警員是一名誠實及可靠的證人。裁判官不接納上訴人的證供,他的結論指上訴人是不誠實、不可靠的證人。這是一個事實的裁決。本席沒有聽過兩個證人的證供,所以本席不應該對裁判官的事實裁決有所干擾。

Case No.HCMA 424/200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3 Aug 200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424/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424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06年第1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栗偉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2006年8月3日

判決日期:2006年8月3日

判 案 書

1.裁判官在審訊時聽過警員和上訴人的證供,裁判官最後的裁決是他接納警員的證供,他認為警員是一名誠實及可靠的證人。裁判官不接納上訴人的證供,他的結論指上訴人是不誠實、不可靠的證人。這是一個事實的裁決。本席沒有聽過兩個證人的證供,所以本席不應該對裁判官的事實裁決有所干擾。

2.上訴人的上訴駁回。

  (阮雲道)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譚思樂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