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栗偉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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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裁判官在審訊時聽過警員和上訴人的證供,裁判官最後的裁決是他接納警員的證供,他認為警員是一名誠實及可靠的證人。裁判官不接納上訴人的證供,他的結論指上訴人是不誠實、不可靠的證人。這是一個事實的裁決。本席沒有聽過兩個證人的證供,所以本席不應該對裁判官的事實裁決有所干擾。
Case No.HCMA 424/200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3 Aug 200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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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424/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424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06年第1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2006年8月3日 判決日期:2006年8月3日 判 案 書 1.裁判官在審訊時聽過警員和上訴人的證供,裁判官最後的裁決是他接納警員的證供,他認為警員是一名誠實及可靠的證人。裁判官不接納上訴人的證供,他的結論指上訴人是不誠實、不可靠的證人。這是一個事實的裁決。本席沒有聽過兩個證人的證供,所以本席不應該對裁判官的事實裁決有所干擾。 2.上訴人的上訴駁回。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譚思樂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