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世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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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申請人黃世恩經審訊後,被區域法院張慧玲法官裁定三項罪名成立,包括非法禁錮、勒索及盜竊。申請人不服定罪,現申請上訴許可要求推翻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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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000547/1998 CACC 547/199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高院刑事上訴1998年第547號 (原本案件編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1998年第632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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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日期: 1999年8月26日 宣判日期:1999年10月8日 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振權宣讀上訴判案書: 1. 上訴申請人黃世恩經審訊後,被區域法院張慧玲法官裁定三項罪名成立,包括非法禁錮、勒索及盜竊。申請人不服定罪,現申請上訴許可要求推翻定罪。 2. 案中受害人是盧應森。他認識申請人,亦曾多次向申請人借錢。他聲稱申請人是放高利貸者。 3. 盧應森指稱在案發時並沒有欠申請人金錢,但他曾為一名叫Michael的朋友作擔保人,亦以該身分經父母償還了二萬元給申請人。 4. 在案發當天,即1996年11月7日,盧先生在旺角地鐵站碰到申請人,被他邀請到一茶餐廳內商談生意合作事宜。商談其間,申請人的一名朋友「阿傻」加入。 5. 其後申請人和「阿傻」帶盧先生往旺角西洋菜街148號一樓B座冼興中醫跌打館內一房間。 6. 盧先生坐在房中一張床,申請人坐在他的左邊而「阿傻」則坐在一張椅子上,攔着房間的唯一出口。 7. 當盧先生感覺情况不妥,起身要求離開時,申請人及「阿傻」先後毆打他的胸口,並聲稱是“十四號”及警告盧先生不要耍花樣。 8. 申請人跟着向盧先生查問Tony的行踪。盧先生指出Tony是他的朋友,亦曾向申請人借錢。但後來Tony不知所踪。 9. 申請人聲稱盧先生較早時替Michael償還的二萬元不算數,他更指稱Michael仍欠他六萬元,而盧先生要替Michael償還債務。 10. 當盧先生表示沒有錢時,申請人要求他簽紙承認因曾向申請人購買手提電話而拖欠申請人三萬元。盧先生因為曾被毆打,感到恐懼,故應申請人之要求在紙條上簽名,並答應在稍後時間償還三萬元給申請人。 11. 申請人亦吩咐盧先生如找到Tony,便要通知他。最後「阿傻」搜盧先生身,並拿走了他身上的400元後,將款項交給申請人。 12. 在盤問盧先生時,辯方律師曾向他提及一段在申請人電話的留言錄音,內容提及盧先生在1996年9月2日在銀行開設的戶口號碼及利用該戶口向申請人借一筆20,400元的事件。但盧先生否認他是該留言者。 13. 除了盧先生外,控方亦傳召了有關醫館的負責人冼潤興先生作供。冼醫師表示認識申請人。案發時,申請人帶同兩名朋友到他的醫館,他表示不發覺有任何不妥之處,亦沒有人有驚慌的神色。 14. 申請人沒有作供,亦沒有傳召任何證人為他作供。 15. 原審法官經詳細分析及評估證供後,認定盧先生誠實可靠。原審法官亦認為冼醫師和申請人相識程度較他承認的為深,否則他不會讓申請人隨時帶人到他的醫館。 16. 原審法官裁定盧先生和冼醫師的證供有出入時,她不會接納冼醫師的證供。 17. 原審法官亦裁定有關電話留言並非盧先生所作出的,可能是盧先生的朋友用他名義向申請人借錢。 18. 根據控方之證供,原審法官裁定申請人曾對盧先生使用武力及恐嚇言語,令盧先生不能離開醫館內之房間,該行為構成非法禁錮罪。而申請人以武力及恐嚇言語,迫使盧先生承認欠他三萬元及答應稍後歸還該三萬元,但事實上盧先生並沒有欠他任何金錢。該等不法行為已構行勒索罪。最後原審法官裁定「阿傻」從盧先生口袋拿走400元後將錢交給申請人,這清楚表示兩人是同謀。因此申請人同樣犯了盜竊該400元的罪行。 19. 申請人提出數項論據支持他的申請。首先他指出冼潤興醫師無說謊之理由,而他的證供亦合理可信。原審法官不應對他有偏見,亦無理由不接納他的證供。冼醫師清楚表示,他不會容許別人在他的醫館內做不法之事。申請人指出,醫館內根本沒有手術室。有關房間,只不過是診療房間。他以往曾多次帶朋友到醫館看病。所以申請人在案發當日之行為並無不妥。原審法官指稱有關房間是手術室顯然是受到了誤導。 20. 最後申請人指出盧先生曾服刑,其證供前後矛盾,並且和他向警方所作之口供有別,因此他實不應被視為一名誠實可靠之證人。 21. 控方並沒有指控冼醫師有份參與申請人之犯罪行為。申請人和「阿傻」對盧先生所作之暴力恐嚇行為亦非太明目張膽。事發時,冼醫師說他沒有留意盧先生、申請人及「阿傻」之行為,只是處理自己日常之工作。因此冼醫師不知情及不察覺,亦絕不為奇。 22. 事實上,冼醫師和申請人必然十分熟悉,否則申請人不會帶盧先生和「阿傻」到他的醫館。當時他們並非到醫館看病。冼醫師亦沒有為他們三人中任何一人診療。他只不過是在廚房內做飯。根據冼醫師證供他是無法知悉盧先生、申請人及阿傻之間所發生事件之詳情。冼醫師作供時指出,當盧先生、申請人及「阿傻」離開醫館時,有講有笑,亦不一定表示沒有任何特殊事件曾在房間內發生。 23. 雖然醫館內之房間曾被形容為treatment room,醫療室或手術室,但該等稱謂都不是盧先生提出的。盧先生在作供時只不過是形容該房間為一房間內有一張床。警員事後繪劃該房間之草圖時,在草圖上形容該房間為一treatment room(醫療室)。而原審法官則在其裁決理由內形容該房間為手術室。這點對盧先生證供之可信性及可靠性沒有任何影響,和本案的要點亦無關。 24. 雖然盧先生有犯罪紀錄,亦曾服刑,但這點並不表示他必定是一名不可靠或不可信的證人。原審法官在評估盧先生證供之可信性及可靠性時,已經將他的背景,包括他曾受監禁一點,考慮在內。在原審時,申請人的代表律師亦沒有向盧先生指出他的證供和他向警方所作之口供有別。 25. 本案之重點,在乎原審法官對證人的可信性及可靠性作出的評估及裁定。原審法官有理據裁定盧先生是一名誠實可靠之證人,特別是申請人未有作供或傳召任何證人去駁斥或削弱控方對他的指控。 26. 原審法官就法律觀點之裁定亦是正確的。 27. 原審法官接納盧先生之證供的決定是有基礎,亦是正確的。根據盧先生之證供,申請人明顯地已經干犯了控方指控他的三項罪名。 28. 本庭已經詳細考慮過申請人提出之各項論點,對申請人被裁定三項罪名全部成立,本庭不認為有任何不安全或不穩當之處。所以申請人申請上訴許可被拒絕,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上訴申請人:黃世恩,無代表律師 上訴答辯人:高級政府律師黃崇厚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