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莊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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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在公眾地方棄置煙蒂的罪名。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587/200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587/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587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案件2006年第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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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陳莊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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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6年9月6日

裁判書日期:2006年9月6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在公眾地方棄置煙蒂的罪名。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控方案情很簡單。控方依賴一位食環署助理小販主任的證供,他在案發當日便衣巡邏有關的地方,留意到上訴人坐在一架新界的士的司機位上,雙手擺放在車窗外,右手手持香煙,與另一名男子閒談。控方第一證人留意到上訴人當時隨手將煙蒂拋往馬路上。控方第一證人說他當時距離的士3米左右,清楚看見事件的發生。控方第一證人稍後上前,要求上訴人出示身分證,並解釋要票控上訴人關於他棄置煙蒂的問題。上訴人當時否認他曾做過,亦拒絕交出他的身分證,雙方僵持了一段時間後,控方第一證人便要求警方到場協助。

3.控方第一證人提供口供後,上訴人選擇作供。上訴人在法庭上承認他在有關時間有打開的士車窗,且雙手伸在窗外與另一的士司機閒談,但他當時並沒有吸煙。上訴人說因為前面的的士移動,所以他的朋友便返回他的車上,當時控方第一證人突然出現,並詢問他有否食煙,上訴人答“有”。控方第一證人出示他的委任證,指控他拋棄煙蒂。稍後,警方到達現場,上訴人曾要求控方第一證人拾起遭拋棄的煙蒂作證,但遭對方拒絕。

4.裁判法官聽取各方證據後,適當地提醒自己法律的觀點,以及舉證的標準。在他考慮了所有證據,包括上訴人過往並沒有刑事記錄。裁判法官認為控方第一證人是一位誠實及可靠的證人,所以法庭可以依賴他的證供。

5.裁判法官在考慮了上訴人的口供時,認為上訴人是不可以信任的證人,最終認為控方有足夠的證據指證上訴人當時在公眾地方棄置煙蒂,因此判處上訴人罪名成立。

6.上訴人在上訴聆訊時作出自辯。他的上訴理由,均環繞一點,認為對方沒有足夠證據支持他的定罪,而裁判法官不應該只是依賴證人的口供而控告他,因為他認為這只不過是單方面的證據。

7.在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裡,亦清楚地分析了兩方面的證據,不單分析控方的案情及證據,還包括上訴人的證供,最終認為控方第一證人是一位可信及可靠的證人。

8.這是一個事實的裁斷。裁判法官亦清楚地解釋了他為何認為這位證人是一位可依賴的證人。在這種情形下,參考了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本席認為裁判法官有足夠的理由相信這位控方第一證人,亦有充足的證據來支持上訴人的定罪。

9.本席認為上訴人的定罪,並沒有不穩妥及沒有不公平的狀況。所以在此情況下,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任可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