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曾國樑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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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個呈請由康聯亞洲有限公司(簡稱“康聯”)提出,追討債項HK$278,822.15,基於曾國樑先生與康聯簽署一份保証收入協議,日期是1999年11月17日,當時曾先生是康聯的保險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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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B3116/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01年3116號 ____________ 有關曾國樑(欠債人)的事宜 有關債權人康聯亞洲有限公司的單方面申請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關淑馨 聆訊日期: 2001年8月13日 判案書日期: 2001年8月13日 判案書 1.這個呈請由康聯亞洲有限公司(簡稱“康聯”)提出,追討債項HK$278,822.15,基於曾國樑先生與康聯簽署一份保証收入協議,日期是1999年11月17日,當時曾先生是康聯的保險代理人。 2.於2001年3月1日,康聯向曾先生發出法定要求償債書,追討上述債項。2001年5月10日,康聯向法庭遞交破產呈請書,在7月16日向法庭取得一個命令,准許以替代方式,將呈請書送達曾先生,康聯亦已遵守命令,把呈請書送達曾先生。 3.曾先生今天對法庭說,他承認康聯追討的債項,他已向康聯提出一個還款建議,希望在五年之內,清還追討的債項,但這個建議康聯並不接受。 4.由於呈請人不接受曾先生提出的還款建議,而曾先生亦承認債項,本席於是作出破產命令,將訴訟費用判給呈請人。
欠債人: 親身應訊 債權人: 由孖士打律師行黃月媚律師代表 破產管理署署長: 由該署陳建明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