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蕭伍華琼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431/2006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特委裁判官裁定一項「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無明顯需要而在行人路策騎單車」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228 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8) 條,被判罰款$400,並須於3 個月內繳付。
|
HCMA431/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431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5年第8137號) ------------------------------
--------------------- 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06年9月22日 裁決日期:2006年9月22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特委裁判官裁定一項「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無明顯需要而在行人路策騎單車」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228 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8) 條,被判罰款$400,並須於3 個月內繳付。 2.上訴人在案發當日中午,在旺角區行人路上策騎單車,當時路上行人不多。 上訴理據 3.上訴人在其上訴通知書中指判刑過重。其後,他以書面作補充。內容列舉眾多理由,但全部與本案無關,例如他指有關區域只限制小巴駛入,其他車輛不受限制、地方法院沒有中文、告票不是法律等等,這些均與判刑無關。 4.本席已向上訴人作出澄清,上訴人確認其上訴只涉及罰款方面。 裁決 5.就$400罰款,上訴人說因他的經濟問題,不能即時支付。雖然他每月有約$1,600綜援金,他的僱主亦供應膳食,唯亦捉襟見肘,難於一次過支付$400罰款。上訴人要求攤分4 個月支付。 6.本席考慮了上訴人的要求,批准他以4 個月分期形式,每月繳付$100罰款。由於上訴人的$1,600綜援金是在每個月的第一天,經社會福利署轉賬到他於恆生銀行的戶口,為確保上訴人在收到錢後有足夠時間支付罰款,故第一期由10 月開始,最遲於10 月5 日或之前 (即有數天寬限時間) 繳付;第二期最遲於11 月5 日或之前繳付;第三期最遲於12 月5 日或之前繳付;而最後一期是2007 年1 月5 日或之前繳付。 其他事宜 7.上訴人亦提及他涉及另一宗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的案件,案中他被判罰款$400。雖然他要求本席一併處理,但由於他就該案沒有採取任何步驟提出上訴,本席無任何文件可作處理。本席只能忠告上訴人,他若想就該案的定罪或判刑提出上訴,則要返回九龍城裁判法院申辦。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冼佩霞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