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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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王喜成在高等法院暫委法官張慧玲席前被陪審團一致裁定一項搶劫罪名成立,被判入獄七年。

Case No.CACC 140/2002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 140/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減刑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 2002年第 140 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刑事案件 2001年第 344 號)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王喜成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梁紹中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聆訊日期:2002年10月2日

宣判日期:2002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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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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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申請人王喜成在高等法院暫委法官張慧玲席前被陪審團一致裁定一項搶劫罪名成立,被判入獄七年。

2.申請人不服定罪及判刑,現申請上訴許可要求推反定罪或減刑。

3.控方指稱申請人和兩名同黨非法進入壽臣山道26A屋進行打劫。

4.案發在1992年12月1日上午5時許。主要受害人是戶主的一名13歲兒子 - 王浩東。當時有三名賊人,其中兩名持斧頭,一名持?刀。他們指嚇及綑綁王浩東,並用物件塞着他的口。

5.賊人用斧頭威嚇王浩東要他到父毌房間叫他們開門。王浩東父毌拒絕並且暗中報警求助。最後三名賊人偷取了一批價值約200,000元的財物後離開。

6.申請人在2000年10月14日被捕,在警誡下申請人承認曾參與有關劫案。

7.當時警員明確向申請人指出,懷疑他和黃慶順(化名亞順)和李國威(化名威丁),在1992年12月1日打劫壽臣山道26號A屋。申請人亦承認和另外兩人進入上述獨立屋,目的是爆竊。

8.申請人指李國威先由廚房窗口爬入屋內,然後開門給他和亞順進入。其後三人在屋內進行行劫。

9.申請人詳細說出打劫之經過,包括如何威嚇一名小童及毆打他。

10.申請人亦詳細列出行劫得來的財物,包括外幣、現金、玉盤栽、玉觀音及其他玉器。

11.其後申請人從報紙上得悉被劫戶主是天星小輪董事王敏剛先生,而劫到的財物屬古董,價值不菲。他指出自己和另外兩名賊人亦因為分贓而發生爭執。

12.資料顯示當時警方亦向申請人查問其他的劫案,但申請人否認和其他劫案有關。

13.申請人在他的招認供詞內道出他和李國威及黃慶順認識的經過。作供時申請人否認和劫案有關,他雖然同意認識李國威和黃慶順,但並沒有和他們參與行劫。但指出在1992年12月2日在李國威和哥哥李國樑居住的長安邨一單位內碰見李國威和黃慶順。當時李國威和黃慶順向他承認曾在壽臣山道做了案,並向他說出犯案的詳細經過。

14.其後根據報紙報導,他獲悉戶主是王敏剛先生,亦知道案發地址及失物詳情。

15.他指出黃慶順曾將部分贓物向他展示。他亦曾陪伴黃慶順回家將一些硬幣拿去銀行兌換,所以他能在招認的供詞內詳細說出犯案的經過及列出被劫的財物。

16.申請人指稱被捕後曾被有關警員毆打及恐嚇而令他作出上述的招認供詞。他是在沒有選擇的情況下,被迫和警員合作,向警員說出案發經過。他指出案發經過的詳細資料是由李國威和黃慶順提供或從報紙報導中獲知。他指李國威和黃慶順曾告訴他有三人一起犯案,故他能將自己代入成為第三名賊人,說出犯案詳情。

17.申請人解釋他曾親手接觸過有關贓物,故能在警員會面時詳細說出有關贓物的詳情。

18.案件中指控申請人的證據全部源自申請人被警員接見時所作之招認。申請人曾指出招認供詞並非自願作出,而原審法官就此點進行聆訊後,否定申請人的說法,並將有關招認接納為控方證據的一部分。原審法官亦詳細向陪審團指出他們需要決定申請人招認證供的內容是否屬實。他們亦必須確實信納有關招認供詞內容是真確,才能根據該等招認供詞將申請人定罪。

19.本庭已詳細考慮過原審法官向陪審團作出之指引。有關之指引,不論是法律上的指引或事實上的指引,都十分詳細準確。上述的指引也兼顧了控辯雙方的論點,屬十分平衡及公正。

20.申請人在其上訴申請書內並沒有指出原審法官對陪審團之指引有甚麼不妥的地方,亦沒有詳細列出他上訴的理由。但他今天在本庭指出王浩東所述的犯案經過和他在招認供詞內所談及的犯案經過,在很多細節上都有分別,在此情況下,指控他的證供有疑點。

21.原審法官在指引陪審團時,亦很詳細的向他們解釋證人證供和申請人招認供詞上的分歧。無論如何,案件的重點是申請人是否有份參與有關的罪行。申請人在案件中所辦演的角色及案發的詳細經過並非案件之要點。王浩東形容案發之經過,不一定全部準確。申請人亦不一定在其招認供詞內將案發經過全部準確無誤地列明。申請人提出之申請理由,不能成立。

22.本案是全取決在陪審團就事實上的問題作出的裁定。陪審團有權依賴申請人向警員所作之招認供詞而根據該等招認供詞裁定申請人有分參與有關的爆竊罪行。

23.根據控方提出的證供,將申請人裁定罪名成立,絕非一個不合理或不正確的決定。

24.對申請人被定罪,本庭不覺有任何不妥之處,所以針對定罪之上訴許可申請被駁回。

25.本案是一宗入屋行劫罪,涉及多名賊人,他們不單持有兇器,亦利用兇器指嚇一名小童。在行劫過程,賊人亦有毆打及用其他暴力對待受害人。

26.申請人有兩次犯罪記錄,罪行包括爆竊和毆打他人導致他人受傷。

27.根據法庭在巫廣生 [1981] HKLR 610一案定下之判刑指引,申請人被判之7年監禁絕非過重,某程度甚至可以被視為輕判,所以本庭沒有理據作出干預或更改。

28.申請人要求減刑的上訴許可亦被駁回。

(梁紹中)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陳廣池及政府律師李國威代表。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