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偉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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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黃偉亮承認8項入屋犯罪控罪,被判入教導所接受教導。申請人不服判刑,現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要求改判。

Cites 1 case

Case No.CACC 213/2002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 213/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 2002年第 213 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 2002年第 1187 號)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黃偉亮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胡國興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聆訊日期:2002年10月4日

宣判日期:2002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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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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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申請人黃偉亮承認8項入屋犯罪控罪,被判入教導所接受教導。申請人不服判刑,現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要求改判。

2.2001年2月14日晚上至2001年2月15日清晨,九龍塘油塘道1號聖安堂小學遭賊人爆竊。學校教員室及休息室的門鎖被撬毀,副校長亦損失1,310元。

3.申請人的身份證被發現遺留在現場,申請人亦因此被捕。其後申請人承認和另一人非法進入上述學校進行爆竊,亦承認曾用縲絲批撬開多個櫃桶,盜取了現金1,310元。

4.在調查過程中,申請人向警方承認曾多次犯了相同罪行。犯案期間從2000年11月至2001年2月。犯案地點包括學校、聯誼會康樂中心、天后廟和一些公司辦事處。有關聯誼會更被爆竊兩次。申請人並非單獨行事,每次犯案,他都有一名或兩名同黨。

5.申請人和同黨每次犯案的手法都是大同小異。他們在晚上或零晨時分用硬物撬開案發地點的門窗或櫃桶,然後偷取財物。

6.在爆竊過程中,除了盜取財物外,申請人和同黨亦有其他損壞財物的行為。

7.資料顯示申請人和其同黨盜取的財物價值一共超過70,000元。

8.申請人在1987年2月14日出生,被捕當日正是他14歲生日。

9.申請人在2001年7月23日因另一宗“備有盜竊物品”的罪行,被判接受感化18個月。該案是在2001年5月12日,即在本案涉及的罪行保釋期間干犯。

10.原審法官在判刑前曾取得申請人的感化官報告書、教導所/勞役中心報告書及青年罪犯評估小組報告書。

11.上述報告書顯示申請人頭腦簡單及生性好玩。申請人是為了刺激和娛樂,加上受不良同伴的影響而干犯有關罪行。

12.但報告書亦指出,自從2001年7月23日被判接受感化後,申請人之行為有顯著改善。他的家人和學校社工都能證實申請人已經斷絕和不良朋友及同學交往。他亦開始定時溫習,學習成續亦有顯著進步。在家人及社工支持及協助下,加上申請人對過往的不當行為亦有反省,感化令對申請人的改過自新是會有效的。

13.雖然教導所及勞役中心報告書都表示申請人適合在教導所/勞役中心接受教導,但感化官及青年罪犯評估小組都表示申請人適合繼續接受感化服務。

14.原審法官在判刑理由書只是簡單指出:

“基於申請人以往的行為和案情的嚴重性,適合的判刑是進入教導所,因為在教導所他會學習一技之長,讓他將來在社會有一技傍身,以及讓他感覺到操行和紀律的重要性,這些對他將來面對社會有很大幫助。"

15.原審法官的看法當然正確。對一般青年罪犯,就算是初犯罪犯,教導所命令無疑是一項適合的判刑,令他們有機會在禁閉式的機關,接受紀律訓練,目的是令他們改過自身,重新投入社會。

16.但犯案時申請人不足14歲,亦在中學就讀。本庭認為對一些特別年輕的罪犯,在可能的範圍內,法庭可以法外施恩。除非別無選擇,任何監禁式的拘留,應該避免。因為將一名特別年輕的犯人和另外一些年紀較大的犯人一起關押,對該名特別年輕的犯人,可能會造成損害。

17.申請人所犯罪行當然是十分嚴重。申請人在保釋期間繼續犯案,更表示他妄顧法紀。正如代表控方的李律師指出,如果申請人是成年人士,他的判刑不應少於4年監禁。

18.但申請人犯罪的行為,某程度是因為年少無知,貪玩和受不良友伴的影響所造成。有關之報告書顯示自2001年7月23日被判接受感化後,申請人的行為有顯著改善。

19.報告書顯示申請人已經和不良友伴斷絕來往,亦勤奮學習,成續亦有進步。在家人協助和支持、社工輔導及感化官指導下,申請人應有機會改過自新。本庭亦考慮到申請人已經被羈留一段時間,對他亦產生一些阻嚇作用,令他以後不再行為不當或干犯其他罪行。

20.本庭已經詳細考慮過案件的背景及所有報告書。本庭亦聆聽過雙方律師之陳述。本庭決定接受感化官的建議,給予申請人一個最後機會,令他能繼續接受感化。但申請人必須清楚理解本庭之決定是一個較為特殊的決定。本庭希望申請人不會誤認法庭縱容他的犯罪行為。本庭須聲明若申請人以後再干犯任何罪行,法庭一定不會再對他容情。

21.本庭批准申請人之減刑許可申請,並當有關申請為正式上訴,上訴得值。原判之教導所命令撤銷,以感化令代之。

22.申請人須要接受為期2年之感化,感化令亦附有以下條件:

(一) 申請人須依循感化官就其讀書,工作及居住所作之安排;

(二) 未得感化官批准前,申請人不得在晚上10時至翌日早上6時離開居所;及

(三)申請人須根據感化官的指令,參與認為對他適合的社區支援服務計劃。

(胡國興)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李俊文代表。

申請人:由法律援助處委派大律師李偉恩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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