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張玉珍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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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呈請是基於兩筆判決債務而提出,兩筆債務共約達943,000.00多元。債務人並不否認有關債務,但要求法庭給予時間,以便債務人可分期清還有關債務。但債務人所能提供的每月還款,只為2,500.00元。以此還款額計算還款期長逾三十年。債務人的丈夫陳江祥(亦即高院破產案2002年13587號的債務人)其後稱可於2005年起,將每月還款增至5,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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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B 13585/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02年第13585號 ____________ 有關判定債務人張玉珍事宜 由呈請人南豐財務有限公司單方面提出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 聆訊日期: 2002年10月15日 宣判日期: 2002年10月15日 判案書 1.本呈請是基於兩筆判決債務而提出,兩筆債務共約達943,000.00多元。債務人並不否認有關債務,但要求法庭給予時間,以便債務人可分期清還有關債務。但債務人所能提供的每月還款,只為2,500.00元。以此還款額計算還款期長逾三十年。債務人的丈夫陳江祥(亦即高院破產案2002年13587號的債務人)其後稱可於2005年起,將每月還款增至5,000.00元。 2.在此情況下,本席同意呈請人的論據,認為債務人未能在合理期間內,清還有關債務。因此,本席發出一般破產令,債務人亦需支付本呈請之訟費。
呈請人:由施文律師行指派陳愛蓮律師代表 債務人:自行應訊 破產管理署:由破產管理署署長指派鍾時菁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