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張玉珍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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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呈請是基於兩筆判決債務而提出,兩筆債務共約達943,000.00多元。債務人並不否認有關債務,但要求法庭給予時間,以便債務人可分期清還有關債務。但債務人所能提供的每月還款,只為2,500.00元。以此還款額計算還款期長逾三十年。債務人的丈夫陳江祥(亦即高院破產案2002年13587號的債務人)其後稱可於2005年起,將每月還款增至5,000.00元。

Case No.HCB 13585/2002
Court
HCB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B 13585/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02年第135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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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判定債務人張玉珍事宜

由呈請人南豐財務有限公司單方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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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

聆訊日期: 2002年10月15日

宣判日期: 2002年10月15日

判案書

1.本呈請是基於兩筆判決債務而提出,兩筆債務共約達943,000.00多元。債務人並不否認有關債務,但要求法庭給予時間,以便債務人可分期清還有關債務。但債務人所能提供的每月還款,只為2,500.00元。以此還款額計算還款期長逾三十年。債務人的丈夫陳江祥(亦即高院破產案2002年13587號的債務人)其後稱可於2005年起,將每月還款增至5,000.00元。

2.在此情況下,本席同意呈請人的論據,認為債務人未能在合理期間內,清還有關債務。因此,本席發出一般破產令,債務人亦需支付本呈請之訟費。

 

(鍾安德)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呈請人:由施文律師行指派陳愛蓮律師代表

債務人:自行應訊

破產管理署:由破產管理署署長指派鍾時菁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