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ng Hang Bank, Ltd 訴 on May and Anot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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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答辯人)貸款予第一及第二被告(“被告人”),以第一被告的物業作按揭,被告人未能依時還款,原告人發信追討無效,根據《區域法庭規則》第88號第1條及第28命令,向法庭申請《原訴傳票》,聆案官頒令被告人須清還欠款、於60天內交吉歸還有關物業,以及其他濟助。

Cites 1 case

Case No.DCMP 554/200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0 Oct 200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MP 554/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雜項案件2006年第5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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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WING HANG BANK, LIMITED  
   
第一被告人 ON MAY  
第二被告人 CHAN YAN 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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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葉佐文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 2006年10月3日

頒下判案書日期 : 2006年10月10日

判決書

事源

1.原告人(答辯人)貸款予第一及第二被告(“被告人”),以第一被告的物業作按揭,被告人未能依時還款,原告人發信追討無效,根據《區域法庭規則》第88號第1條及第28命令,向法庭申請《原訴傳票》,聆案官頒令被告人須清還欠款、於60天內交吉歸還有關物業,以及其他濟助。

2.2001年9月28日,原告人與被告人簽訂合約[文件夾B第1 – 47頁],原告人貸款予被告人,以第一被告的物業作按揭。內文提到被告人須定期清還(包括了本金和利息之)欠款、倘逾期欠款,原告人可要求被告人隨時全數清還,甚至可(於不經第一被告同意之下)將有關物業沒收以抵償。

3.2006年1月10日,原告人發信追討欠款無效。

4.2006年2月17日,原告人運用《原訴傳票》[文件夾A第1 – 3頁],內附《原訴傳票送達認收書》[文件夾A第8 – 9頁],向被告人申索:

(1) 所有按揭欠款;
(2) 交吉歸還有關物業;
(3) 其他濟助;
(4) 訟費。

被告不作回應。

5.2006年7月3日,原告人排期聆訊,聆訊日定為2006年8月3日[文件夾A第8 – 9頁]。

6.2006年7月21日,原告人將其證人Chan Bik Chee的誓章存檔[文件夾A第19 – 31頁],該誓章支持原告人的案情。

被告人不作回應。

7.2006年8月3日的聆訊中,第二被告缺席,原告人及第一被告出席,聆案官陳玪玲裁定原告人就該傳票勝訴[文件夾A第32 – 34頁]。

8.2006年8月5日,原告人在法庭登錄上述之判令 [文件夾A第35頁]。根據《區域法庭規則》第58號命令第1(3)條,被告人的《上訴通知書》須於14天內發出。

9.2006年9月27日,被告人(申請人)逾期申請上訴擱置聆案官陳玲玲之判令[文件夾A第39頁]。

10.2006年10月3日,本席審理申請人是項申請。

被告人上訴的理據

11.申請人的《上訴書》聲言:

“反對60天貸款全數清還同反對律師費由我的承担,要求還欠供期數” 

申請人在庭上說,若樓市轉好便會有買家承接、若現由銀行以銀主盤形式拍賣不會有好價;因此要求給予多些時間清還所欠期數。

法律原則

12.根據Wong Kam Hong v Triangle Motors [1998] 2 HKLRD 330, 法庭處理逾期上訴申請,應考慮以下因素:

(1) 逾期的長短; 
(2) 逾期的原因; 
(3) 申請人案情的勝算; 
(4) 該逾期申請對答辯人造成的不利。 

本席的裁斷

13.由於申請人(被告人)未能提出任何法理支持其逾期上訴申索,本席現撤銷其上訴,並暫令答辯人(原告人)可得本案訟費,此訟費命令將於今天起計的14天後成為絕對命令。

2006年10月10日

  葉佐文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原告人 : 由M/s. Gallant Y.T. Ho & Co.Miss H. Law律師代表

第一被告人 : 親自應訊,無律師代表

第二被告人 : 缺席應訊,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