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LA 000022/2003 on BabelCite. This HCLA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0 December 2003.
1. 本案的六位申索人在2002年2月至4月期間,曾受聘在紅磡必架街進行一項公廁外牆維修的工程。工程的總承建商為本案之第一被告人協興建築有限公司。申索人的直接僱主為本案之第四被告人。申索人聲稱僱主欠他們2月至4月的薪金,在勞資審裁處提出申索,並根據《僱傭條例》第43C 條向其他被告人追討。案件由陳慶偉審裁官審理,審裁官於2003年2月12日作出裁決,頒令第一至第六申索人針對第一及第三被告公司之申索得直,第一及第三被告公司須共同及個別繳付第一至第六申索人相關的欠薪,總數為港幣71,640元。第一被告人不服,於2003年2月25日向原訟庭提出上訴許可申請。原訟庭於2003年5月21日批准第一被告人就審裁官的裁決,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