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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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認罪後被裁定一項「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處長授權而留港」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 115 章《入境條例》第 38(1)(b) 條,處入獄15 個月。由於此罪乃上訴人在另一宗案件(STCC1936/2006)的緩刑期內干犯,因此被下令執行後者的刑罰,即入獄6 星期,分期執行。上訴人不服,現就刑期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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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619/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619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案件2006年第1757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6年8月29日 裁決日期:2006年8月29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06年9月29日 判 案 理 由 書 1.上訴人經認罪後被裁定一項「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處長授權而留港」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 115 章《入境條例》第 38(1)(b) 條,處入獄15 個月。由於此罪乃上訴人在另一宗案件(STCC1936/2006)的緩刑期內干犯,因此被下令執行後者的刑罰,即入獄6 星期,分期執行。上訴人不服,現就刑期提出上訴。 2.案發時上訴人在元朗被警員截查,未能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承認從中國大陸偷渡來港。 3.上訴人有一次前科,罪名為「違反逗留條件」,處入獄6 星期,緩刑18 個月,亦即前述之STCC4936/2006。 4.上訴人現年27歲,據稱已離婚,卻有一對4 歲和6 歲的子女,現由上訴人83 歲的祖母照顧。 5.上訴人向裁判官求情時聲稱,在上次判刑後被遣返大陸,期後發覺未曾收拾在港的一些個人用品,包括數套衣物。由於她務農為生,收入微薄,乃偷渡來港希望把它們取回。上訴人又指自己的孩子年幼,祖母則健康欠佳,故要求輕判,冀能早日回家照料一切。 6.以下是裁判官的部分書面判詞:
7.在我席前,上訴人從申她的求情理由,並聲稱再次偷渡來港是要從朋友處取回5,000 元。然而,5,000 元一事,上訴人從來未向裁判官提及,理由據稱是過度慌張,只想到那幾套衣服,可謂完全無法令人相信。再講,裁判官已指出,取回財物本身實非有效的減刑理由。 8.上訴駁回。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潘展平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