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国伟 诉 香港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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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诉申请人吴国伟在区域法院被控告一项罪,罪名是违反香港法律,贩运危险药物。案件的案情如下:1996年11月6日吴国伟在香港九龙秀茂坪村第二十五座一楼楼梯内,被警方发现身上藏有危险药物,在这些危险药物里面,混合物的总数是97.94克。但是含有盐酸海洛英的数量只是20.79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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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诉案件编号506/97 香港特别行政区 高等法院 上诉法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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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讯日期: 1997年12月11日 宣判日期: 1997年12月11日
---------------------- 判 决 书 ----------------------- 1. 上诉申请人吴国伟在区域法院被控告一项罪,罪名是违反香港法律,贩运危险药物。案件的案情如下:1996年11月6日吴国伟在香港九龙秀茂坪村第二十五座一楼楼梯内,被警方发现身上藏有危险药物,在这些危险药物里面,混合物的总数是97.94克。但是含有盐酸海洛英的数量只是20.79克。 2. 上诉请求人在区域法院练锦鸿暂委法官庭上承认控罪。练暂委法官酌量各项的情况下,判上诉请求人刑期4年10个月。上诉请求人不服原判,今天他经王大律师代表请求本庭准许他提出判刑期上诉。 3. 王大律师代表上诉请求人向本庭陈述各项上诉理由。麦大律师亦提出各项的法理供给本庭研究。总括来说,这件请求上诉案件有下列两个重点:第一,上诉请求人辩称:练暂委法官并没有酌情尽量扣减刑期。第二,根据“整体性的原则”下,4年10个月的刑期太重,要求对他从轻处。 4. 练暂委法官在判词里,考虑到藏毒的份量和当时如何在被告身上搜出5个大透明胶袋,内有88个藏毒的细小透明胶袋。练暂委法官认为根据刘德明一案里面的指示,是应该采取6年作为量刑的起点。因为被告人当时承认控罪,在法理来说,法庭通常会酌量给予认罪的被告人三分之一的扣减。但是依据香港历年法律的判例,在衡量扣减刑期时,判刑的法庭是保留酌情权。普遍来说,三分之一的扣减并不是不许变更。 5. 本席现在转向处理上诉请求人的投诉。当时法官知道被告是在1996年10月14日曾犯一宗藏毒案。被告在保释期间内,他再次犯这一类贩毒案。练暂委法官并将被告当被警方在他身上搜获毒品的情况一同考虑。在量刑方面,练暂委法官认为这宗案件里,他扣减的刑期应该少过普遍的三分之一。所以练暂委法官将他的刑期由6年扣减到4年10个月,是比三分一的扣减刑期稍为低一些。本庭研究在练暂委法官面前审讯案件内的各情况后,认为练暂委法官没有运用错法庭的酌情权。 6. 但是练暂委法官判上诉请求人入狱4年10个月后,没有将他的4年10个月刑期同他当时已被判的9个月刑期之任何一部份作同时执行的判决。在判刑理由看来,练暂委法官当时这样的措施可能是认为两件案案情都很严重,所以不须要考虑将两件案件的刑期任何一部份作分期执行。本庭对练暂委法官在这方面的分析和构思没有异议。不过本庭认为在最后量刑时还须要将“整体性的原则”慎重考虑。 7. 上诉请求人经王大律师恳切的向本庭称:因为上诉请求人在1996年10月14日曾犯藏毒案件,后在同年11月6日犯贩毒案件,两件案件在少过一个月内再犯,因此王大律师请求本庭运用“整体性的原则”,将两件案件当作在练暂委法官判刑的时间一同考虑。 8. 当时原审法官将贩毒罪名的判刑出发点订为6年。这个刑期的出发点,麦大律师并不满意。但是本庭认为这个6年刑期的出发点,在本案的情况下应该是合理和适当的。本庭已解释了为甚么练暂委法官减刑到4年10个月是正确的。本庭认为4年10个月的刑期并没有错误。 9. 但是,虽然这个贩毒判刑的刑期出发点和扣减的刑期至4年10个月是适当,这并不可以说本件请求上诉案件已得到完满的解决。根据法理,原审法官应该在量刑时将两件在近期发生而同类的案件,一同考虑及处理。 10. 一个月内,两件案先后发生,及两件案是近乎同类的案件。本庭相酌之后认为若果当时两件案是同时考虑和处理,练暂委法官一定会判上诉申请人贩毒4年10个月,并会判他藏毒罪只多入狱3个月,而不是9个月。这是运用“整体性的原则”。因为当时上诉请求人认罪,所以本庭认为在当两件案连合一同考虑处理,练暂委法官会酌量将请求上诉人的3个月刑期再加一个扣减。本庭现在预备给被告上诉请求人最好的裨益,所以当作当时练暂委法官会将他3个月的刑期减至2个月的刑期。 11. 换句话来说,上诉请求人因为法庭没有适当考虑“整体性的原则”,引至上诉请求人的两件案的刑期分期执行。如果练暂委法官当时运用“整体的原则”将贩毒案及藏毒案当作同时处理,他会判上诉请求人分期入狱4年10个月,及两个月。所以现实来说上诉请求人是入狱多了七个月。这七个月的监禁本庭认为应该在他4年10个月里面扣减。本庭最后的决断是:批准请求上诉人的请求上诉。本庭聆听上诉人的上诉后,许可上诉人的上诉。撤销原判的刑期4年10个月。本庭宣判上诉人贩运毒品的刑期为4年3个月。
申请人代表:大律师王志光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受聘委派 律政署代表:副刑事检控专员麦礼诺和高级政府律师李绍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