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皇 诉 林德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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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诉申请人林德新经审讯后,被裁定一项有意图而导致他人身体受严重伤害罪,被判入狱三年半。

Case No.
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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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Docu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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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高等法院

上诉司法管辖权

刑事上诉案件31/97

女皇 诉 林德新

【地方法院刑事案件878/96号判罪上诉申请】

上诉审理法官: 上诉法院廖子明大法官
  高等法院任懿君大法官
  高等法院杨振权大法官

聆讯日期: 1997年6月19日

宣判日期: 1997年6月19日

宣判: 高等法院杨振权大法官

刑事上诉申请裁定书

1. 上诉申请人林德新经审讯后,被裁定一项有意图而导致他人身体受严重伤害罪,被判入狱三年半。

2. 案中受害人王琤与女朋友辛比提,其姊姊辛比丝及辛比丝的男朋友胡国富,一同居住在案发现场单位。辛比提和辛比丝同是卡拉OK酒廊伴唱小姐,而上诉申请人是他们的大班。

3. 案情显示辛比提曾经向佐敦皇宫夜总会借了三万多元,而辛比丝亦曾经向她工作的公司借款。很多时申请人是要到案发的单位找辛比提去上班,而因为这事而和辛比提的男朋友,即本案的受害人王琤有过剧烈争执。在案发前大约两星期,即一九九五年七月初,申请人和辛比提俩姊妹和她们的男朋友,即王琤和胡国富,曾经在佐敦道皇宫夜总会附近一个茶餐厅内谈判不果。而导致双方有严重之争执,根据辛比提指称,当其它人离开了茶餐厅,而剩下他和申请人后,申请人曾经打电话找人打王琤,但这个计划最后没有执行。

4. 案发当日,即一九九五年七月十四日凌晨三时,当时案发单位内有本案受害人王琤,胡国富和一个叫亚鬼的男子一起时,申请人和另外一个叫兴仔,与及另外六至七名不知名的男子到达案发现场单位。其后王琤遭受到非常严重的殴打,导致他受到很严重的伤害。有关的伤势已经详细列在双方没有争议,亦已经呈了堂的医生报告书。其伤势包括脚骨断裂,手指爆裂,下体亦都受到重创。根据医生报告书,他是被人用锤打头和双脚,致令他身体的骨胳有多处的折伤。

5. 申请人没有否认,他是和其它人一起到达案发现场。他指称他到案发现场之目的是要和辛比丝搞清一些帐目。他指出自己是辛比丝借款的担保人,而要对辛比丝借款的公司付责任。因辛比丝在七月十三日晚已经转场到另外一间卡拉OK夜总会工作,所以他一定要和辛比丝就借款的问题作出一个清晰的解决方法。他指出他当时和兴仔及其它几名男子到现场,纯粹是为了和辛比丝搞清楚大家的帐目问题,并无其它意图。他指称在到达现场单位后,因为受害人王琤不停地向兴仔及其它男子粗言谩骂,而受到兴仔和其它男子的殴打,他说他见到兴仔打王琤,但是因为视线受阻,未能目睹整个过程之详细情况。他称自己不单无打人,亦曾经叫过其它袭击王琤的人停手。申请人指称是因为他和受害人王琤、胡国富和辛比丝两姊妹以前的交恶,而导致他们三位诬告他。

6. 原审的法官就上述之争议、涉及之法律问题、及有关案发经过,已经作出了一个很详细,很准确的分析,那些分析可以说是无懈可击。有关的证人在他们证供过程中,很详细地指出,在袭击王琤的过程中,申请人所扮演的角色。他们指称申请人不单只向王琤拳打脚踢,更加用膝头撞向王琤的下体,而令到他下体受到严重的创伤,事后更要经过手术,将部份下体割除。

7. 从整体的案情看来,包括王琤所受的伤势,对王琤的袭击很明显是一个有计划和非常恶毒的袭击。我亦说过从有关医生的报告书可以看到,王琤的伤势事实是非常之严重。如果兴仔只是因为和王琤有口头争拗而殴打王琤,绝对不会做成上述之伤势。这个很明显是有计划及有安排的袭击。至于袭击的原因,我们不须要作出详细的研究。但是整件事的背景很明显并不支持申请人在法庭中所作出的指称。

8. 无论如何就有关证人证供的诚实性和可靠性理应是由原审法官作出衡量,除非原审的法官就法律的观点,或者案情的事实情况作出错误的判决,或他的结论未有证据支持,上诉法庭是不会推翻原审法官的裁决而作出改判。就有关案情和整体的证据,控方对申请人的指控可以说是证据确凿。对申请人的定罪,本法庭并不察觉有任何不妥当的地方,亦没有任何不安之感觉,所以上诉人的上诉申请必须被驳回,维持原判。

9. 还有另外一点本庭一定要提。本案显示对受害人的袭击是非常之恶毒,而令到他受到非常严重之伤害。判刑三年半可以说是轻判,不过由于本案上诉申请人没有就判刑提出上诉,所以本法庭不会更改原本的判刑判决,如果申请人是有作出减刑之申请,本庭很可能会将刑罚加重。

廖子明
上诉法院大法官

任懿君
高等法院大法官

杨振权
高等法院大法官

律政署代表: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彭伟昌

上诉申请人:林德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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