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皇诉吕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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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诉申请人吕利明经审讯后被裁定一项抢劫罪名成立,被判入狱四年。申请人现在申请上诉,要求推翻定罪及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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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高等法院 上诉司法管辖权 刑事上诉案件606/96 女皇诉吕利明 【地方法院刑事案件639/96号判罪及刑期上诉申请】
聆讯日期:1997年6月19日 宣判日期:1997年6月19日 宣判: 高等法院杨振权大法官 刑事上诉申请裁定书 1. 上诉申请人吕利明经审讯后被裁定一项抢劫罪名成立,被判入狱四年。申请人现在申请上诉,要求推翻定罪及减刑。 2. 案发现场是位于长沙湾青山道489-491号,香港工业中心C座8A室,协进贸易发展公司写字楼。申请人曾在该公司任职推销员,因营业额不理想而在案发前不久辞职。案发当日申请人和另外三名不知名男子,抵达协进贸易发展公司上述写字楼。当时写字楼内有四名控方证人在内,包括协进贸易发展公司独资东主关浩德先生。 3. 控方案情显示,申请人及另外三名男子进入上述写字楼后,该三名男子就拿出水喉通袭击关浩德,其中一名男子要求关浩德把钱拿出来,稍后他亦要求写字楼内第二至第四控方证人将钱拿出。根据关浩德本人指称,申请人亦有要求各人将钱拿出,而离开该写字楼前,申请人曾经向受害人们作出下列的声言: —
而根据控方之指控,在事件过程中,被告亦曾经说过“古惑仔做嘢”等话。 4. 就上述事件除了关浩德外,其它在场之受害者对申请人都作出相同之指控,第一、第二及第四证人都同时指出,申请人在事发时曾经说过“系古惑仔做嘢”等说话。第一、第三、第四证人亦指出,申请人在离开前曾经说过“唔好搞嘢,呢镬嘢就咁算数”或同类说话,而离开前申请人亦拿走协进贸易公司之雇员纪录。对辩方所称申请人是在其它三名男子拿钱前已经离开现埸之说法,所有控方证人都一致否认。 5. 申请人自己作供时指称,他到受害人写字楼之目的是要求关浩德偿还半月欠薪二仟二佰多元,当时他和另一男子亚冯到达现埸后,亚冯就因为欠薪之问题,和关浩德发生争执。争执的过程中,关浩德恐吓会利用雇员纪录去诬告申请人。当时雇员纪录是放在台上,所以申请人就将纪录拿走,目的是避免关浩德用雇员纪录去诬告他。申请人表示他离开现埸后,不知道其它人是否有问受害人拿钱,但他从未说过“古惑仔做嘢”或“呢镬嘢算数”或同类之说话。他指称有关的雇员纪录其后被他在附近之垃圾筒弃置。 6. 原审法官经过详细考虑证供后,认定申请人之证供不合信。原审法官亦确信控方证人对申请人之指称属实,所以根据他们的证供将申请人定罪。分析或决定证人的诚实性及可靠性,基本上是原审法官的职责。除非原审法官就案情犯错误,或他之结论是未有证据支持,上诉法院对原审法官就事实之结论,一般不会推翻或更改。虽然控方之证人在某部份的证供是有不脗合之处,但考虑到案发之时,他们是受到某程度之暴力对待,而当时情况亦非常混乱,所以当他们形容有关案情有些微出入,是绝不为怪。就本案而言,申请人的证供,正如原审法官所称,是不合逻辑及难以令人相信。他没有提出任何足够的理由去支持他的讲法。没有解释为何他追讨欠薪要带同数人前往,亦未有提出足够之理由去支持他要先离开受害人写字楼之说法。他指称要拿走雇员纪录以防止关浩德诬告他但该说法不合理。他没有指出关浩德为何要诬告他;诬告他甚么。他亦未有指出有关的雇员纪录跟诬告他有甚么特殊的关系。很明显他所以要拿走雇员纪录,是要避免受害人或警方能根据雇员纪录向他追缉。从整体的案情观之,原审法官是有充份理由去接受控方证人对申请人之指控,而根据该等指控将申请人定罪。对申请人被定罪,本庭未有发现任何不妥当之处,亦未有任何不安的感觉,所以上诉申请人要求推翻定罪的申请被驳回。 7. 至于上诉减刑之申请,本庭须指出本案涉及入屋行劫,而行劫过程中,受害人曾被水喉通殴打。而申请人亦有串谋行劫之前科。本庭在纪录于一九八一年香港法律年报61页之毛广新一案中曾经指出: —
8. 本案是闯入私人的地方犯案而牵涉展示武器,受害人亦曾经受殴打。申请人被判之四年监禁,可以说是判刑甚轻。原审法官是因为申请人当时曾经制止其它同党向事主袭击,而对申请人网开一面,处以轻刑。申请人可以说是幸运非常。就本案而言,四年监禁绝非过重,所以判刑的申请亦被驳回。
律政署代表: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彭伟昌 上诉申请人:吕利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