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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诉人于一九九六年九月九日被地方法院暂委法官郭伟健判爆窃罪名成立﹐违反了偷窃条例第11(1)(b)及(4)条。这宗爆窃案件发生于一_九_九_五_年五月卅一日﹐原审时双方对事件经过并无争议﹐亦同意受害人损失之财物包括一只女装劳力士表。在地方法院审讯时﹐已获控辩双方同意﹐根据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65C的规定﹐接纳为无争议之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