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on BabelCite..
1. 本案是一宗行劫案件。上诉申请人被警方控告于1996年12月15日下午在香港新界屯门山景村景乐楼15楼梯间,和另一个不知名的人一起抢劫田国超,劫去现金港币400元及一只戒指;另抢劫周玉萍,劫去现金港币300元、一只戒指及一条颈链连吊坠。经审讯后,原审法官判上诉申请人有罪。基于各情况和上诉申请人年幼,上诉申请人被判入教导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