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 诉 胡添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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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发生于1996年11月16日,案情简单。上诉申请人向本庭亲自请求上诉许可。警方指上诉申请人于1996年11月16日在香港新界葵涌大窝口上村富泰楼侧的公园内非法贩运危险药物,数量也不少、是343.2克混合物内含32.37克盐酸海洛英。上诉申请人否认控罪。经聆讯后,香港区域法院暂委法官龙剑云判上诉申请人罪名成立,入狱4年半。上诉申请人不服原判,现向本庭请求准许上诉,推翻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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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477/97 香港特别行政区 高等法院 上诉法庭 高院刑事上诉1997年第477号 (原本案件编号: 区域法院刑事案件1997年第10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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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讯日期: 1998年5月21日 宣判日期: 1998年5月21日 ------------- 判 案 书 ------------- 由高等法院上诉法庭法官廖子明宣读上诉法庭判案书: 1. 本案发生于1996年11月16日,案情简单。上诉申请人向本庭亲自请求上诉许可。警方指上诉申请人于1996年11月16日在香港新界葵涌大窝口上村富泰楼侧的公园内非法贩运危险药物,数量也不少、是343.2克混合物内含32.37克盐酸海洛英。上诉申请人否认控罪。经聆讯后,香港区域法院暂委法官龙剑云判上诉申请人罪名成立,入狱4年半。上诉申请人不服原判,现向本庭请求准许上诉,推翻原判。 2. 正如本庭刚刚说过,这宗案的案情极为简单。根据控方证供当日下午4时14分,两名警员在上述的公园内执行扫毒行动。全丽丝督察安排自己与其它警员在一辆白色警车内等候;该警车停泊在公园旁边的停车场内,距离现场约10分钟。根据警方的证供:在公园内,上诉申请人手持一个纸袋,神情惊慌。两名警员随即上前截停上诉申请人,更表露身份及搜查那个纸袋,发现其中藏有一个粉红色和一个白色的胶袋,里面装着13个透明胶袋,内有白色粉末。这些白色粉末经政府化验师化验后,证实是危险药物,数量正如这宗案件控罪内列出的一样。因此,特别行政区控诉上诉申请人。上诉申请人否认控罪。经区域法院聆讯后,暂委法官判决如上。 3. 案情撮要:警方当时在公园截停上诉申请人,搜出案件中的危险药物后,上诉申请人对一位警员说:“呀Sir,比次机会我啦,啲白粉喺交比另外一个人。”上诉申请人在原审法官面前否认曾说过这句话。其后,在全丽丝督察带领下警员立即到场。上诉申请人被带返葵涌警署。当晚7时45分,警方纪录上诉申请人的口供。在该份纪录内,上诉申请人又再承认在家里接到一名叫「亚奇」打来的电话,约他下午4时去大窝口富贤楼28号后楼梯向「亚奇」提取一袋白 粉,然后送往另一个地点交给一名叫「亚伟」的人。上诉申请人当时再向警方承认说:他的收费如以往一样,是2千至3千元。这样看来,警方的证据确凿和清楚。 4. 上诉申请人在庭上作供称:他是一位警方线人,因为近月来他没有「料」供给警方,警方于是向他施加压力,用电话通知他:「一是交人,一是交粉,一是交他自己」。他一样也没有交给警方,所以,这次警方是存心插赃嫁祸的。 5.他除了亲自作证外,还邀请了一位朋友郑长枫出庭作供。郑长枫称:当时他和上诉申请人一同在公园,被两位警员截停。警员命令郑长枫走开,但是他没有离开现场,只是到附近的地方徘徊。不过从那个地方他是看不见警方和上诉申请人以后发生的事情。他更向原审法官称:他从1996年9月至11月经常和上诉申请人去荃湾广场溜冰。但是上诉申请人作供时却称:因为他交不到情报或危险药物给警方,所以不敢出外玩耍。根据这样不一致的证供,暂委法官认为上诉申请人和他的朋友郑长枫同样的不可靠和不可信任。 6.这位督察全丽丝虽然不在证人的名单上,但经上诉申请人律师要求,她亦到庭作证。暂委法官听取各方证供及考虑各项呈堂证据后,接纳警方的指控,裁定上诉申请人有罪并判他入狱4年半。暂委法官的判词看来全无错误之处。 7.该案判决后,全丽丝督察在另一宗事件中被警方起诉她残暴对待一名瘾君子及“砌生猪肉”。这宗案件在荃湾审讯。荃湾裁判官于1998年4月17日裁定全丽丝女督察有罪,判她入狱6个月。这宗荃湾案件内的事件是发生在1997年3月3日,距离今天本庭考虑的控罪日期,即1996年11月,大约相差3个半月。 8.在上诉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内,他列出三个理由,其中之一是说他的定罪既不安全又不妥善。其它的是投诉证供不清晰及陈述朦胧。今天,上诉申请人再向本庭覆述各项理由。但是,他的口头陈述理由也不清楚、亦不合逻辑。 9.本庭收到上诉申请人父亲胡容达先生的来信,请求本庭细心研究本案的案情。胡容达先生呈上一份报章报导女督察全丽丝被判入狱6个月一事,内容与本庭聆讯的案件细节相同,发生于1997年3月3日,较本案发生的时间早了大约3个半月。辩方律师不反对本庭参阅呈堂资料。依照法理来说,暂委法官的判词与法官处理证据及呈堂证物都是没有任何可以批评的地方。不过,本庭不可以忽视这宗案件和在荃湾裁判署控诉女督察全丽丝和其它警员的案件,两宗案件都是由全丽丝督察领导,两宗案件的内容也极相似。在这样情况下,本庭不可能接受本案案情是完全满意的,因此应将疑点的利益尽归于上诉申请人。本宗案件的判决并不是绝对安全和妥善。 10.特区代表张律师亦认为在真理和正义上应该准许上诉申请人上诉。但是,张律师认为应该要把案件重审。不过,重审是不可以避免重听以前女督察全丽丝的证供,而她的证供在重审时很有重要性的。因此,本庭认为涉及这样证供的重审是浪费时间及对上诉申请人造成不公平。所以,本庭准许上诉申请人上诉,以本次请求作为正式上诉聆讯而批准上诉,判上诉人上诉得直,撤销原审暂委法官的判罪和4年半的判刑。本庭命令上诉人当庭立即获释。
申请人:胡添光自辩 答辩人:律政司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张维新及高级政府律师王诗丽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