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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诉申请人林陈德在区域法院黄庆春法官前被控两项罪名。第一项控罪是非法贩运危险药品。控方在“罪行的详情”内指林陈德于1996年9月3日,在香港九龙尖沙咀柯士甸路18号4楼405室1号房内,非法贩运145.99克混合品,其中含有28.49克盐酸海洛英。另一项控罪是非法管有危险药物,指林陈德于同日同时,但在较早时间,在香港九龙尖沙咀柯士甸路18号地下外,管有危险药物,一共3.43克混合品,其中含有2.01克盐酸海洛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