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添进 诉 通用五金制品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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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白添进先生于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五日向本庭进行上诉。上诉法庭于同日宣告判决。事实上判案书的重点对白添进先生很有利,但白添进先生不满本庭裁决,请求本庭准许他向香港终审法院上诉。基本上,任何人申请许可上诉香港终审法院是要依据《香港终审法庭条例》,香港法律条例第四百八十四章第二十二条进行。申请人必需符合各项明文规定,才可授权本庭准许他向终审法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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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262/97 香港特别行政区 高等法院 上诉法庭 高院民事上诉 1997 年第 262 号 (原本案件编号: 高院民事诉讼 1990 年第 3009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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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讯日期: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三日 宣判日期: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三日 ------------- 判 案 书 ------------- 高等法院上诉法庭法官廖子明宣读上诉庭判案书: 1. 白添进先生于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五日向本庭进行上诉。上诉法庭于同日宣告判决。事实上判案书的重点对白添进先生很有利,但白添进先生不满本庭裁决,请求本庭准许他向香港终审法院上诉。基本上,任何人申请许可上诉香港终审法院是要依据《香港终审法庭条例》,香港法律条例第四百八十四章第二十二条进行。申请人必需符合各项明文规定,才可授权本庭准许他向终审法院上诉。 2. 本庭各位法官已经很谨慎、详细阅读白添进先生呈上的全部文件。不过,本庭在白添进先生的申请内找不到任何符合第二十二条所需要的规定。因此本庭不准许白添进先生向终审法院上诉。 3. 基于上述理由,本庭不需要再劳烦对方大律师。本庭撤销白添进先生的申请。 4. 关于诉讼费方面,如果白添进先生没有异议的话,对方应得今天的诉讼费。(白添进先生再陈词)本庭撤销白添进先生的申请、白添进先生应付对方今天的诉讼费。
原告人(上诉人):白添进自辩 被告人(与讼人):由郑杨律师行李东明大律师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