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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这是一宗合伙合约的纠纷。除了象征式赔偿八千元给上诉人(原告人)岑文仕先生作为赔偿未获得他同意经徐名军先生出售的合伙资产,即针织厂机器,区域法院法官陈素娴拒绝原告人全部索偿项目。原告人仍保管着合股款项1,408.67元,其中一半由原审法官判归还被告人。原审法官计算方法如下:八千元减1,408.67元之一半,即704.33元后,原告人胜诉应得7,295.6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