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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诉人胡丽霞女士共有两点上诉理由。第一点:当局拒绝批准她申请用永久性的材料重建一座锌铁寮棚。该永久性材料建筑物是建造在胡女士住宅旁侧公地上。于一九八二年,房屋署寮屋管制组将在同一地方上的一座锌铁寮棚登记为暂准搭建物。当时给了胡女士一个号码。该锌铁暂搭建筑物经登记后,政府容许她的建筑物存在,虽然胡女士本人完全没有权使用这些政府地。锌铁暂准建筑物日久失修和屋后的斜坡工程,经常会在雨季时引致雨水和山泥涌入她的暂准建筑物内对生命和安全构成危险,因此胡女士希望用三合土、砖头来重建该暂准建筑物。当局反对是理所当然。胡女士亦向本庭称:除了她本人外,还有很多其它人在附近以三合土和砖头建成同类型的建筑物。她不明白为何当局故意为难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