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丽霞 诉 房屋署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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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诉人胡丽霞女士共有两点上诉理由。第一点:当局拒绝批准她申请用永久性的材料重建一座锌铁寮棚。该永久性材料建筑物是建造在胡女士住宅旁侧公地上。于一九八二年,房屋署寮屋管制组将在同一地方上的一座锌铁寮棚登记为暂准搭建物。当时给了胡女士一个号码。该锌铁暂搭建筑物经登记后,政府容许她的建筑物存在,虽然胡女士本人完全没有权使用这些政府地。锌铁暂准建筑物日久失修和屋后的斜坡工程,经常会在雨季时引致雨水和山泥涌入她的暂准建筑物内对生命和安全构成危险,因此胡女士希望用三合土、砖头来重建该暂准建筑物。当局反对是理所当然。胡女士亦向本庭称:除了她本人外,还有很多其它人在附近以三合土和砖头建成同类型的建筑物。她不明白为何当局故意为难她。

Case No.
Court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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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179/98

香港特别行政区

高等法院

上诉法庭

高院民事上诉 1998 年第 179 号

(原本案件编号: 高院行政申诉 1998 年第 1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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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丽霞

上诉人(申请人)

房屋署

第一答辩人
(第一答辩人)

地政署

第二答辩人
(第二答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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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官: 高等法院上诉法庭法官廖子明
  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王见秋
  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彭键基

聆讯日期 : 一九九九年二月三日

宣判日期: 一九九九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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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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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上诉法庭法官廖子明宣读判案书:

1. 上诉人胡丽霞女士共有两点上诉理由。第一点:当局拒绝批准她申请用永久性的材料重建一座锌铁寮棚。该永久性材料建筑物是建造在胡女士住宅旁侧公地上。于一九八二年,房屋署寮屋管制组将在同一地方上的一座锌铁寮棚登记为暂准搭建物。当时给了胡女士一个号码。该锌铁暂搭建筑物经登记后,政府容许她的建筑物存在,虽然胡女士本人完全没有权使用这些政府地。锌铁暂准建筑物日久失修和屋后的斜坡工程,经常会在雨季时引致雨水和山泥涌入她的暂准建筑物内对生命和安全构成危险,因此胡女士希望用三合土、砖头来重建该暂准建筑物。当局反对是理所当然。胡女士亦向本庭称:除了她本人外,还有很多其它人在附近以三合土和砖头建成同类型的建筑物。她不明白为何当局故意为难她。

1. 胡女士的第二点上诉理由是她虽然她未得有关当局批准用三合土和砖头重建的寮棚,但胡女士仍然请求当局给予她短期租约。当局拒绝批出短期租约,恐怕胡女士会藉此争论她的行动已成合法化。当局第一个决定是在一九九二年一月二日,而拒绝批出短期租约是在一九九三年九月十四日。胡女士希望以司法复核来指证房屋署和地政署在这两个决定中犯错误。

2. 胡女士在一九九八年中向法庭申请准许她进行司法复核的时候,已经远超越三个月的法定期限。事实上,胡女士在当局作出决定五、六年后才向法庭申请。在这严重逾期的情况下,法庭绝不接纳申请。

3. 「司法复核」是一个特别的程序,普通来说因为它涉及繁忙的政府部门或其它有关机构,所以申请人需要在短时间内从速向法庭申请进行「司法复核」。这个程序的时间规限是三个月。

4. 胡女士申请「司法复核」的目的是希望藉此找出房屋署或地政署两个部门对她的处理犯错。

5. 胡女士向本庭解释:延误的原因是她不想「麻烦」法庭,因为法庭工作繁忙,所以她便向申诉专员投诉,亦有向一位区议员投诉,希望获得援助。其间,胡女士曾两次申请法律援助署,但被拒绝。胡女士称:她本人不懂英文,所以于九七年之后才可以私人用中文向法庭申请。胡女士在陈词时亦提及她的儿子曾停泊了一部汽车在建筑物傍,无故被人破坏。本庭认为胡女士不懂英文也可以向家人和各方面求助。因法庭繁忙而不从速申请亦不是一个可以接受的借口。至于她向其它方面投诉而不在「司法复核」程序规定的三个月内进行申请,亦不是合理的解释。胡女士在超越限期后五、六年后才作出申请,法庭一定不会发出「许可」使胡女士可以进行「司法复核」。

6. 此外,胡女士所提出的上诉理由亦不充份。她声称:原审法官没有考虑她全部申请理由。第一,她说有其它人仕申请成功的个案,而她则属例外。但胡女士没有提供任何资料去支持她的说法。第二个理由是利用三合土和砖头重建的建筑物对她和家人的安全方面可以供给一定的保障,但两个政府部门一直都罔顾安全的问题,而互相推予责任。胡女士今天向本庭陈述她本人历年来受到两个政府部门的不适当待遇。如果胡女士所言属实,政府部门便当然有不当之处,而胡女士是值得同情。话虽如此,法庭必须依法处理。

7. 「司法复核」的程序是授权高等法院就有关公众问题的判决或裁定监督下级法庭、政府机构、委员会和私人团体。一般来说,如果上述机构式团体作出的决定是非法、越权,或不依照公平和正当的程序来处理,又或是无理可解、矛盾或无稽,在这些情形下,高等法院是有权循「司法复核」的程序来纠正他们的运作、判决和裁定。以现在法律的趋势看来,高等法院也很可能会干预一个极端或完全不成比例的裁定和判决。

8. 胡女士向王式英法官申请要求准许她可以进行「司法复核」程序。王式英法官需要考虑的唯一问题是胡女士的申请是否有「潜在可争论点」1。王式英法官认为胡女士在法理上、程序上都没有「潜在可争论点」。于是,王法官便拒绝上诉人的申请。

9. 本庭今天很细心聆听胡女士的陈词,提出各项有关,甚至无关这次上诉的情况。本庭在退庭后三位法官都详细考虑和研究本上诉案件和胡女士的请求。王式英法官认为胡女士没有提出任何「潜在可争论点」,本庭同意王式英法官的判决。王法官的判决是正确的。基于以上两点,今天的上诉必定要被撤销。本庭撤销上诉,维持原判。

高等法院上诉法庭
法官廖子明

高等法院原讼法庭
法官王见秋

高等法院原讼法庭
法官彭键基

上诉人(申请人):胡丽霞自辩

第一答辩人(第一答辩人):}律政署政府律师黄锦卿代表

第二答辩人(第二答辩人):}

(1) Potential arguabil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