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J 006500/2005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6 October 2006.
1. 原告人指受被告人委托,在2004年12月至2005年3月31日期間,根據雙方簽署的合作協議書替被告人進行產品推廣。合作協議書中被告人責任第3及第4段 (見審訊文件册第62頁),被告人須每月支付原告人津貼費HK$25,000.00及上月營業額之15%利潤。被告人在支付了2004年12月及2005年1月的津貼費共HK$50,000.00後,拒絕支付2005年2月及3月的津貼費共HK$50,000.00及2005年1月、2月及3月的利潤共HK$328.00。被告人已在2005年3月29日終止合作協議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