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金新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856/2006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3 October 2006.
1.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承認一共四項控罪,其中三項是向入境事務助理員作出虛假申述罪,和一項使用虛假的旅遊證件罪。裁判法官裁定上訴人入獄共20個月。現上訴人不服刑罰,提出上訴。
|
HCMA 856/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856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06年第7104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6年10月13日 判案日期:2006年10月13日 判案書 1.上訴人在裁判法院承認一共四項控罪,其中三項是向入境事務助理員作出虛假申述罪,和一項使用虛假的旅遊證件罪。裁判法官裁定上訴人入獄共20個月。現上訴人不服刑罰,提出上訴。 2.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是他認為他的刑罰過重,因為他在監獄內發覺有其他人與他所認罪的案件性質相同,而被判處較輕的刑罰。 3.裁判法官在量刑時,考慮了上訴人並不只是干犯一項控罪,而是四項控罪,有關作出虛假申述及出示一本虛假的港澳通行證。 4.裁判法官適當地認為,使用虛假旅遊證件來港的犯罪者的量刑準則應為監禁15個月,而向入境事務主任作出虛假申述的量刑準則則為12至18個月。在本案中,裁判法官採用了15個月監禁作為四項控罪中每一項的量刑基準。因為上訴人承認控罪,因此,每項控罪減為10個月監禁。 5.裁判法官已經適當地考慮了總刑期的原則。因此,他下令第2項控罪的其中5個月刑期與所有其他的刑期同期執行,第3項控罪的其中8個月刑期與所有其他的刑期同期執行,以及第4項控罪的其中7個月刑期與所有其他刑期同期執行,因此總刑期為20個月的監禁。 6.本席考慮了裁判法官的分析後,認為裁判法官完全沒有出錯。因此刑罰適當,所以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何眉語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