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立堅,劉麗瑋 經營百利好家居廣場 訴 唐妙玉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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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是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案件2005年第33789號的申索人及申索案件2005年第40290號的被告人。他們經營百利好家居廣場(「百利好」)銷售傢俬。唐妙玉(「唐女士」) 是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案件2005年第33789號的被告人。她與丈夫譚國彪(「譚先生」)分別是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案件2005年第40290號的第一及第二申索人。這兩件申索源於同一宗傢俬買賣。百利好以唐女士拒絕支付已訂購傢俬的貨款餘額而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提出申索案件2005年第33789號向唐女士索償傢俬貨款的餘額及儲存唐女士拒絶接收百利好未付運的傢俬倉租。唐女士與譚先生則以百利好的傢俬品質未符合要求而提出申索案件2005年第40290號向百利好索償退還訂金及賠償損失。小額錢債審裁處將這兩件申索案件一併審理。經審訊後,暫委審裁官除偉南裁定百利好在申索案件2005年第33789號敗訴及撤銷其申索,而裁定唐女士在申索案件2005年第40290號勝訴;並下令百利好須賠償唐女士6,632元兼利息。於2006年6月17日,百利好向暫委審裁官除偉南申請覆核,但該兩案的覆核均被撤銷。申請人不服暫委審裁官的裁斷而向本席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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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 28/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2006年第28號 (原本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05年第33789及40290號) (兩案一併審理)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溎峰 聆訊日期:2006年8月23日 判決書日期:2006年8月23日 判決書 背景 1.申請人是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案件2005年第33789號的申索人及申索案件2005年第40290號的被告人。他們經營百利好家居廣場(「百利好」)銷售傢俬。唐妙玉(「唐女士」) 是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案件2005年第33789號的被告人。她與丈夫譚國彪(「譚先生」)分別是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案件2005年第40290號的第一及第二申索人。這兩件申索源於同一宗傢俬買賣。百利好以唐女士拒絕支付已訂購傢俬的貨款餘額而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提出申索案件2005年第33789號向唐女士索償傢俬貨款的餘額及儲存唐女士拒絶接收百利好未付運的傢俬倉租。唐女士與譚先生則以百利好的傢俬品質未符合要求而提出申索案件2005年第40290號向百利好索償退還訂金及賠償損失。小額錢債審裁處將這兩件申索案件一併審理。經審訊後,暫委審裁官除偉南裁定百利好在申索案件2005年第33789號敗訴及撤銷其申索,而裁定唐女士在申索案件2005年第40290號勝訴;並下令百利好須賠償唐女士6,632元兼利息。於2006年6月17日,百利好向暫委審裁官除偉南申請覆核,但該兩案的覆核均被撤銷。申請人不服暫委審裁官的裁斷而向本席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案情 2.在原審時,劉廷坤先生(「劉先生」)代表百利好出席聆訊。劉先生是百利好的售後服務部的主管,他完全沒有參與該宗傢俬的交易,也從沒有與唐女士及譚先生洽商。他對本案的案情沒有直接知悉。審裁官曾向他解釋有關小額錢債審裁處考慮傳聞證供的原則,他仍沒有要求傳召證人或作其他申請。唐女士親自作供。雙方均沒有提供公證行的報告或傳召專家證人鑑定傢俬的品質。經審訊後,審裁官信納唐女士的證供;但拒納劉先生的證供。於覆核聆訊時,劉先生擬傳召數名證人作供。審裁官經考慮他們的供詞後,認為他們的證供對百利好的案情無助,因而拒絕了百利好的覆核申請。 3.百利好的案情十分簡單。劉先生指稱唐女士向百利利訂購八件傢俬,但由於其中兩件傢俬未能及時付運,唐女士同意分兩次交付。於2005年5月14日,百利好首次交付傢俬時,唐女士沒有就傢俬的品質提出投訴,而送貨員亦沒有作出傢俬需要跟進的報告。但於2005年5月15日,唐女士到百利好投訴傢俬的品質粗劣及要求百利好的高層親自到她的新居視察該批傢俬。於翌日,百利好的量度員陳先生到唐女士的新居視察後,他向劉先生回報該批傢俬的質素沒有問題。但於同日,唐女士在電話中向百好利的劉小姐要求退貨,並提出要向消費者委員會投訴。之後,雙方便終止了洽商。劉先生同意第一項傢俬有黑色污漬及尾板不能裝嵌,他聲稱送貨員已即時回收該傢俬。但他否認其他的傢俬品質未能合符標準。 4.唐女士的案情較詳盡及具體。她指稱於2005年4月23日與百利好的梁先生洽購傢俬。梁先生指示陳先生到她的新居量度。當時她尚未遷入新居。在第二次量度時,唐女士要求多造一個鞋櫃。她於2005年5月1日到百利好落單訂購。梁先生承諾該鞋櫃將會與先前訂購的傢俬一併於2005年5月14日交付。唐女士強調沒有同意分兩次交付。於2005年5月13日,百利好的送貨部致電約定她於2005年5月14日下午六時送貨,並要求她準備現金支付傢俬貨款的餘額。 5.於2005年5月14日早上,百利好的送貨部致電唐女士表示有兩件傢俬不能於當日交付,但仍要求她繳付全數貨款的餘額。經商討後,雙方同意唐女士只須繳付3,000元。唐女士指送貨當日,大廈的升降機發生故障,百利好的送貨員只能在唐女士的新居逗留個多小時,當中包括搬運及裝嵌傢俬的時間。完工後,送貨員隨即離去趕赴將軍澳送貨,她稍後亦離去。因此,她沒有機會檢視該批傢俬。她並聲稱在裝嵌傢俬時,她正在廚房內做清潔,譚先生曾即時知會她衣櫃有發黑的污漬,並表示要退貨,但她當時無暇理會。 6.翌日,唐女士到新居檢視傢俬。她發覺送來的傢俬質素低劣,便致電向梁先生投訴。於2005年5月16日,陳先生到唐女士的新居視察該批傢俬及拍照,並承諾聯絡高層後再向她回覆。但直至傍晚,陳先生仍沒有回電。於是她便到百利好與劉小姐交涉。於2005年5月17日,劉小姐拒絕到唐女士的新居檢視該批傢俬,並表明如果唐女士向消費者委員會投訴,她便不會再與唐女士洽商。唐女士要求劉小姐先處理已交付的傢俬,她才收納未交付的傢俬。最終,雙方不能達成協議。唐女士便到消費者委員會投訴。之後,雙方便沒有再聯絡。 審裁官的裁斷 7.審裁官信納唐女士的證供。他引用《貨品售賣條例》第16(2)條裁定該傢俬銷售合約內有一隱含條件,即百利好所銷售的傢俬必須具可商售品質。他又引用第36(2)及37(2)條指唐女士應享有合理機會檢視傢俬。以上為法律論點。本席認為審裁官引用恰當的法律條例,他沒有就法律論點犯上錯誤。申請人對此亦沒有異議。 8.審裁官裁定百利好所銷售的傢俬不具可商售品質,而唐女士亦沒有合理機會檢視該批傢俬。因此他裁定唐女士有權要求退貨、索回訂金及拒絕接收未交付的傢俬。審裁官在判決理由書第33至36段說:
申請人的上訴理由 9.申請人強調該批傢俬已符合唐女士訂購時所指定的規格及標準,並具可商售品質。以下是他們的上訴理由:
10.這些上訴理由很明顯全是針對審裁官的事實裁定,但申請人強調唐女士的證供及相片均是虛假的。他們又指回收唐女士退還的傢俬後,他們搜集到進一步的證據證明唐女士在原審時說謊及捏造虛假相片。 上訴許可申請的法律原則 11.《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8條賦予與訟任何一方針對審裁處的決定提出上訴的權利;但上訴理由只可涉及法律問題或因為有關申索超越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換言之,任何一方不可就審裁官的事實裁定提出上訴。擬提出上訴的一方必須先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上訴許可申請及獲批准後才可進行上訴。根據第28(3)條規定,原訟法庭拒絕批予上訴許可的決定是最終的決定。 12.雖然與訟各方不可就審裁處的事實裁定提出上訴,這並非表示上訴法庭對有明顯錯誤的事實裁定束手無策。由於上訴法庭沒有機會觀察證人作供時的舉止神態,一般而言,上訴法庭是不會干預審官對證人可信性的評估。如果審裁官在完全沒有任何證據的支持下作出事實裁定,他便在法律論點上犯錯,那麽上訴法庭是會干預的。但當他的事實裁定是得到證據上的支持,縱使上訴法庭不同意審裁官的裁定,上訴法庭也不可干預的,除非這裁定與唯一、真實及合理的結論不符:見終審法院案例Kwong Mile Services Ltd v Commissioner of Inland Revenue [2004] 3 HKLRD。在這狹窄範圍下,上訴法庭能干預審裁官的事實裁定是十分有限的。 上訴理由(一):唐女士的指控別具用心 13.申請人指唐女士訂購傢俬後,發覺自己所設計及已訂購的傢俬不滿意而藉詞反約。唐女士於2005年5月14日收到傢俬後,她在2005年5月18日至22日期間便到別的傢俬舖訂購不同顏色與大小的傢俬。在判決理由書中,審裁官沒有處理唐女士反約的動機。可能在原審時,申請人沒有就這動機提出爭議,但本席認為唐女士反約的動機在本案中並非關鍵性。本案的關鍵是該批傢俬是否具可商售品質。如果該批傢俬具可商售品質,不論唐女士的動機是什麼,她的申索必然敗訴;相反而言,如果該批傢俬不具可商售品質,縱使唐女士存心不良,欲更改她所訂購傢俬的設計、規格、大小及數量等,她依然能獲勝訴。所以,申請人不可藉詞以唐女士存有反約動機作為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二):唐女士捏造虛假證供及相片 14.劉先生對整個交易全無直接知悉,他的證供全屬傳聞證供。雖然經審裁官解釋後,他仍決定不傳召梁先生或陳先生作供。鑑於證供所限,審裁官信納唐女士而不相信劉先生,又不給予劉先生的傳聞證供任何比重,這並非不合理。在本案中有證供支持審裁官的事實裁定。審裁官裁定由於送貨時大廈的升降機發生故障,百利好的送貨員僅在唐女士的新居逗留了一個多小時,並於裝嵌該批傢俬後隨即離去。因此, 審裁官裁定唐女士沒有合理機會在送貨員面前檢視傢俬及指出其瑕疵。同樣,他亦信納唐女士在拆裝傢俬時沒有損毀傢俬及裁定百利好的傢俬不具可商售品質。這些事實裁定均在某程度得到唐女士的證供及相片所支持, 而相反的結論並非唯一、真實及合理的結論。正如本席在上文第12段所說,除非這裁定與唯一、真實及合理的結論不符,否則上訴法庭是不可干預的。因此,本席不可因審裁官信納唐女士的證供而給予申請人上訴許可容許他們提出上訴。 15.至於相片方面,審裁官在判決理由書第34段說明他依賴唐女士的相片,並認為相片所顯示的損毀或瑕疵並非唐女士惡意或在拆裝傢俬時所造成的。除了否認該批傢俬有損毀及瑕疵外,劉先生沒有反駁該些相片的真偽性。根據唐女士的證供,百利好的陳先生曾於2005年5月16日在唐女士的新居內為該批傢俬拍照。劉先生沒有否認這指稱,亦沒有傳召陳先生作供或呈堂陳先生所拍的照片以抗衡唐女士的相片。 16.申請人指於回收唐女士所退還的傢俬後,發覺唐女士曾改動傢俬造成假像後才拍照捏造證據以支持她的虛假證供。例如,申請人指床頭板上的軟墊是以魔術貼連接於床頭板以便更換。而唐女士把軟墊拉下貼歪後才拍照。申請人又指唐女士改動餐枱的櫃桶及把鞋櫃門脫軌造成歪斜效果後拍照。鑑於劉先生從事傢俬營業多年,他理應清楚傢俬的構造,他可根據唐女士的相片反駁她的指稱及指證她曾改動傢俬造成假像後才拍照。此外,百利好沒有認真地處理這申索案件。他們於審訊前沒有要求檢視傢俬,亦沒有指派公證行驗證該批傢俬。從判決理由書看來,劉先生沒有反駁唐女士的相片。在這情況下,審裁官信納唐女士的證供及相片,而拒納劉先生的證供是合理的結論。換言之,審裁官拒納唐女士的證供及相片並非他所能作的唯一、真實及合理的結論。所以本席不可以容許申請人藉詞唐女士捏造虛假證供及相片作為上訴理由批准申請人的上訴許可。 17.申請人強調他們在回收傢俬後才發覺唐女士捏造證據,所以要求本席重新考慮這些新證據。本席不同意這是新證據。如果劉先生所言屬實, 這些證據在原審前已存在, 只不過百利好沒有盡恰當努力搜集這證據。面對唐女士的指控, 百利好應檢視或聘請公證行驗證該批傢俬,這樣百利好便可在原審前搜集到這些所謂新證據。此外, 劉先生可憑他對傢俬構造的認識及經驗向唐女士作出恰當的盤問及提供陳先生所拍的相片反駁唐女士的證供。本席相信,若劉先生認真地處理這申索案件,縱使沒有這些所謂新證據, 審裁官亦會作出合符事實的裁定。劉先生輕心大意地處理這申索案件,他不可於敗訴後, 藉詞以新證據為理由要求重審。這動議有違司法原則。 上訴理由(三):傢俬具可商售品質 18.申請人強調他們的傢俬具可商售品質。他們強調於2005年5且16日,百利好的陳先生已到唐女士的新居查看及認為傢俬沒有問題。審裁官不信納這證供。審裁官在他的判決理由書第33至36段中已裁定有關的傢俬不具可商售品質。這也是審裁官基於在他席前的證供而作的事實裁定。上訴庭是不可干預的。 19.申請人指部份的相片針對唐女士對傢俬隱蔽部份手功的投訴。本席不擬在此詳述。審裁官已在判決理由書第35段明確地說明他裁定該批傢俬不具可商售品質時,卻沒有考慮傢俬隱蔽部份的手工粗劣及沒有貼上木紋紙等問題。所以這爭議對本案的案情並無關鍵性,亦不足以可作為上訴理由。 20.申請人強調他們曾派多位職員與唐女士聯絡,但唐女士拒讓他們跟進修飾。申請人陳述縱使百利好的傢俬有輕微缺點,如果唐女士讓他們跟進把缺點修飾好,傢俬亦能達至最後修飾標準。但由於劉先生沒有傳召陳先生或梁先生作供,審裁官信納唐女士的證供而裁定由於唐女士堅持到消費者委員會投訴,百利好便終止與她聯絡及跟進。這也是事實的裁定。所以百利好亦不可憑唐女士拒絕百利好跟進修飾作爲上訴理由。 結論 21.總體而言,由於劉先生處理這申索案的手法限制了審裁官所能考慮的證供。這上訴許可申請所持的上訴理由全是針對審裁官的事實裁定。縱使本席不同意原審審裁官的事實裁定,鑑於證供所限,本席也不認為相反的裁定才是唯一、真實及合理的裁定。因此,本席拒絕批予申請人的上訴許可。本席須指明,根據《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8條,本席拒絕批予這上訴許可的決定是最終的決定。
劉廷坤先生代表申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