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榮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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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聆訊後被頒一為期3 個月的醫院令。上訴人不服,現就該命令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894/200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894/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令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894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6年第46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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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周榮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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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6年11月3日

裁決日期:2006年11月3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06年11月24日

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經聆訊後被頒一為期3 個月的醫院令。上訴人不服,現就該命令提出上訴。

2.下面是裁判官就有關事宜的說明:

1. 上訴人周榮志(以下通稱被告)於2006年8月17 日由當值律師代表在本席席前否認了一項刑事損壞的控罪。在此之前,本席已就其精神狀況,傳召了兩個精神科醫生的報告,兩個報告均稱他是一名精神病患者,但適合進行答辯。到了最後,被告同意案情,是以本席按精神健康條例(Cap.136)第45條之規定,在沒有將被告定罪但信納他確曾做出了控罪所指的作為的情況下,向被告頒下一項為期3 個月的醫院命令,將他送進小欖精神病中心接受治療。現被告就是項醫院命令提出上訴,故本席現在謹就是項頒令的理據向原訟庭大法官作出說明。
  2. 被告在頒令當天所承認了的案情撮要可簡述如下:
    “ 於2006年7月31日約下午11時15分,劉錦生先生(PW1)在其寓所(位於旺角大南街115 號5 字樓)附近的一家餐廳用饍。他收到黃金妹女士(PW2)的電話說他居所外發出“砰”的聲音,PW1於是回家。在下午11時20分他到達時,他看見家住4字樓的被告手持一柄鐵槌在他門外,PW1因此恐懼而走到住在3字樓PW2的家中並報警。警方到場在被告位於4字樓的家中找到他,而PW1寓所的鐵閘則有多處拱起的損毀。被告在被捕後於警誡下保持緘默。”
  3. 被告在2003年離婚,有一名20歲的兒子,但他現在僅與他80多歲的母親同住,兩份精神病醫生的報告指被告有明顯的精神病病徵,包括幻覺、幻聽、幻想受人迫害,他亦相信住在5字樓的人在監視他,而他的兒子也在那裏,他於是拿了鐵鎚到樓上,他對蔡永傑醫生承認他有以鐵鎚擊打鐵閘,他說他目的是要喚起屋內的人的注意。兩名醫生均建議被告須入院3到4個月接受治療。
  4. 本席在接受被告同意案情之前,曾多次讓當值律師向他解釋本案的程序及報告的內容,本席亦曾在庭上明確的告訴他。在他同意案情後是須要到精神病院接受治療的,見錄音謄本第3頁(P至U)。到最後被告仍然同意案情,本席遂頒下案中為期3個月的醫院命令。

3.本席認定,裁判官的頒令,完全合乎程序。相反,上訴人在我席前反覆地都只在表示自己沒病、要照顧年邁母親等,但這些都不是有效的上訴理由。

4.上訴駁回。

  (彭偉昌)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 由律政司政府律師曾藹琪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陸英華大律師代表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