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EC 000472/2005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1. 申請人是邱炳江(下稱「 死者 」)之遺孀。申請書述明申請人以死者遺產承辦人身份提出僱員補償申索,而依靠死者的人士乃申請人及其子女。其實依據香港法例第282章《僱員補償條例》(下稱「 該條例 」)第6及6A條,凡僱員因工受損傷而致死亡,僱主須付予其家庭成員相關補償。依據該條例第3(1)條,家庭成員就僱員而言包括僱員的配偶及子女。因此,申請人不應以死者之遺產承辦人身份,而應是以死者家庭成員身份,代表她本人及死者其他家庭成員提出僱員補償申索。